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科技创新全链条提出19条金融支持举措。
与科技企业密切相关的跨境结算、跨境融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金融及科技成果转化,均被纳入此次政策支持范围。其中,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软件服务、算力服务被明确列入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支持领域.
这份新政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我们结合政策条款,梳理了五个重点。
01
研发、软件、算力服务:跨境结算迎来新支持
政策依据|第十二条:先行先试便利科技型企业跨境贸易投融资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提升对优质科技服务贸易企业的跨境结算服务效率,明确覆盖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软件服务和算力服务等领域。
同时,政策支持境内科技企业在海外设立的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平台和技术子公司开立相关境内外汇账户,为科研资金跨境调拨提供便利;提出建立重点科技创新领域企业便利跨境收支的服务机制,优化境内银行境外贷款管理,并为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使用境外资金提供相应汇兑政策支持。
解读|科技服务贸易成为跨境金融支持的重要场景
过去谈到跨境收付款,往往首先想到货物进出口。但随着科技产业发展,越来越多企业通过研发设计、软件开发、技术许可、知识产权服务和算力服务参与国际市场。
此次政策将这些业务类型明确列入支持范围,反映出跨境金融服务正在进一步适应科技服务贸易的发展需求。
企业可以重点关注:
* 研发、软件、知识产权及算力服务业务的跨境收付款便利化措施。
* 境外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平台及技术子公司的相关账户和科研资金管理安排。
* 银行针对重点科技创新领域企业推出的跨境金融服务。
02
跨境融资:创新积分制企业迎来新的政策支持
政策依据|第十一条:打造全球科技创新领域投融资高地
《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相关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支持其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等主体,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并适当提高额度。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以及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解读|科技企业的创新能力与跨境融资支持进一步衔接
政策有两个值得关注的方向。
首先,创新积分制与跨境融资便利化进一步衔接。创新积分制通过企业创新能力相关指标进行量化评价,为金融机构识别科技企业提供参考。政策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为科技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提供了新的政策方向。
其次,支持科技企业提高全球资金管理效率。
对于在境内外设有研发、生产、销售或服务团队的科技企业,资金分布在不同主体和地区,往往增加管理复杂度。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及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安排,有助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更好地统筹境内外资金。
03
研发投入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支持进一步延伸
政策依据|第一条: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强化科技创新策源
《意见》提出健全重大科技任务投入保障机制,拓宽科技创新筹资渠道,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域基金的作用,并通过多层次损失分担机制提升科技领域保险保障能力。
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试点,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
解读|研发投入成为科技金融重点关注的企业特征
研发型科技企业往往具有投入高、周期长、轻资产等特点。尤其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工业软件、新材料及高端装备等领域,企业可能在形成稳定收入之前,就需要持续投入研发人员、设备和技术验证。传统融资评价体系未必能够充分反映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此次政策提出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再贷款政策支持试点,体现了金融支持进一步向企业实际研发活动延伸的方向。
对于研发型中小企业而言,下一步值得关注的是试点企业认定标准、相关银行的产品安排,以及具体融资条件。
04
从知识产权到中试验证,科技成果转化获得更多金融支持
政策依据|第七条:健全促进成果转化的金融服务模式
《意见》提出加强科技成果研发地、中试地和产业转化地之间的金融服务衔接。
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等平台,探索覆盖科技成果资产确权、评估、质押和处置的服务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及流转交易机制完善。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与技术交易平台合作,丰富科技金融和知识产权金融产品供给。
在成果转化风险保障方面,政策提出加强对中试平台、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等载体的金融支持,推动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应用,并鼓励通过产品质量、责任、费用损失及费用补偿等保险,为中试验证提供保障。
解读|金融服务不止于融资,也包括技术转化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一项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往往需要经历研发、中试、产品验证、规模化生产等多个阶段。其中,中试验证是连接研发与产业化的重要环节。这些过程不仅涉及设备和研发资金投入,也存在技术验证、产品责任及费用损失等风险。
此次政策从知识产权金融、成果转化融资和科技保险多个维度提出支持方向,有助于探索更加适应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金融服务模式。
对于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技术资产的企业,可以持续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技术成果评估及科技保险产品的发展。
对于正在建设中试平台或推进技术产业化的企业,则值得关注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针对中试场景推出的具体服务。
05
上海(长三角):建设跨区域协同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政策依据|第十五条:立足长三角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构建一体化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意见》对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专门部署。
政策提出发挥上海的龙头带动作用,深化资金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融合,推动长三角金融资源高效配置。具体包括深化长三角五地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落实科创板改革举措,完善科技企业发行上市机制,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及共保体模式应用。
同时,支持科技金融相关标准跨区域互认,服务科技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科创飞地建设,并提出用好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解读|科技企业的研发、制造与全球服务可以形成更紧密的区域协同
长三角拥有较为完整的科技产业链和创新资源体系。对于不少科技企业而言,研发中心、制造基地、客户服务团队及国际业务部门,可能分布在不同城市。
此次政策强调长三角科技金融协同,意味着金融服务不仅需要适应单个企业的融资需求,也需要支持产业链上下游、研发与制造、境内与境外业务之间的连接。
这与临港新片区正在发展的高端制造、科技创新和全球服务需求形成了较强的契合。
从此次19条科技金融新政可以看到,一个值得关注的方向正在进一步明确: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不再局限于传统融资,而是深入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全球化经营的各个环节。
研发服务、知识产权服务、软件服务、算力服务被明确纳入跨境结算支持范围;创新积分制与跨境融资便利化进一步衔接;研发投入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获得新的政策支持方向;科技成果中试验证也成为保险保障的重要应用场景。
作为临港新片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承载区,金融湾将持续连接科创企业需求,为科创企业创新发展和全球业务布局提供更多支持,持续推动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金融与跨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聚。
政策来源:《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 印发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11部门; 文件日期:2026年10月19日
原文链接: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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