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因在股权众筹实施法规的发布上拖延不决而受到广泛批评,该机制于2012年4月《就业法案》签署成为法律后得以启用。最终,该机构最近发布了一些新的裁决,有望在2014年推动股权众筹的实际落地。
9月,新规则生效,允许在根据1933年《证券法》第506条进行私募发行时进行一般性招揽和广告宣传。希望出售证券的公司现在可以公开这一事实。不幸的是,这并没有真正促进众筹的发展,因为只有“合格投资者”(净资产至少为100万美元,不包括住房,或年收入为20万美元)才能参与。发行人必须采取“合理步骤”来验证所有购买者均为合格投资者。
合格投资者一直能够接触到股权投资机会,而对于《就业法案》通过时所设想的普通人全面接触众筹投资机会的情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10月发布了第一套草案规则——提案的PDF文件见此处,以下是拟议的法规。
希望通过网络众筹筹集股权资金的公司相关规定
对于希望通过股权众筹筹集资金的公司,规定如下:
- 最高限额为100万美元。公司在任何12个月期间通过众筹发行募集的最高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 使用已建立的门户平台。所有交易必须通过注册的众筹门户或经纪交易商完成,公司不能为自己的发行设立网站或使用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网站。(以奖励为基础促进众筹的Kickstarter表示不会进入股权领域,Indiegogo尚未表明其注册股权众筹的意图。)
- 低于10万美元。募集金额低于10万美元的公司,其财务报表无需由注册会计师审查或审计。
- 10万美元至50万美元。旨在募集10万至50万美元的公司,需由其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查。
- 超过50万美元。募集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公司,需由其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正式审计。
通过众筹融资的公司依法必须披露以下信息:
- 高管、董事和大股东(持有超过20%所有权)的姓名;
- 公司和高管及董事的联系信息,以便人们可以找到并验证其存在;
- 详细的商业计划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说明;
- 公司的财务状况描述,包括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 向公众提供的证券价格、目标发行金额、达到目标发行金额的截止日期,以及公司是否会接受超过目标发行金额的投资。
使用众筹提供和销售证券的公司将被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并向投资者提供该报告。
投资者相关规定
在12个月期间,投资者可按以下方式投资:
- 2,000美元或他们年收入或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如果他们的年收入和净资产均低于10万美元,则取较大者;
- 他们年收入或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如果他们的年收入或净资产至少为10万美元,则取较大者;
- 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在12个月期间,这些投资者通过众筹购买的证券总额不得超过10万美元;
- 不得立即转售。在众筹交易中购买的证券在一年内不得转售。
中介机构相关规定
中介机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 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监管局(FINRA)注册,作为门户平台或经纪交易商进行注册。融资门户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一个新注册类别;
- 确保投资者完成投资者教育要求,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并了解投资众筹证券的风险;
- 保护投资者的隐私;
- 采取措施避免欺诈;
- 确保投资者不违反其个人投资限额。这是法律中一项特别难以执行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可能不会强制实施;
- 不支付介绍人或关联方的费用以引入投资者;
- 禁止其自身的董事和高管在其平台上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投资。
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投资建议或就单个众筹项目的融资做出推荐,也不得招揽购买其网站上提供的证券。此外,中介机构被禁止处理投资者资金。
对拟议法规的意见征询期将持续至2014年1月底,这些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随后,股权众筹可能在2014年春季最终成为现实。 截止日期为2014年1月底,相关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股权众筹有望在2014年春季最终成为现实。
希望开展众筹的公司应考虑,如果它们希望筹集的资金少于10万美元,众筹可能不是最佳选择,因为费用和佣金将占所筹资金的高比例,且合规工作将消耗大量时间和金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