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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营销:2014年需关注的三大法律问题

联盟营销:2014年需关注的三大法律问题 电商实践
201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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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线联盟营销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人将该渠道的起源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多家零售商开发了相关平台

在线联盟营销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人将该渠道的根源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多家零售商开发了能够追踪第三方在线推荐并在交易完成后支付销售佣金的平台。可获佣金的交易这一概念并非新鲜事物。回想一下“雅芳呼叫”和上门推销百科全书的销售员。然而,在将这种模式移植到线上时,出现了新的问题。

地理边界的缺失引发了对美国税务关联(tax nexus)以及外国营销权利的质疑。缺乏面对面交易迫使人们重新审视披露要求。这些问题至今仍在讨论中。我们尚未看到与更成熟行业相关的典型立法。因此,以下是零售商在考虑联盟营销渠道时应关注、遵循和理解的三个法律问题的简要概述。

我不是律师。以下提出的问题不构成法律建议。请将其作为与您自己的法律顾问讨论的要点。

联盟税务关联

在互联网出现之前,销售税仅对在其州境内拥有实体存在或关联(nexus)的公司征收。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零售商能够向州居民销售产品,而无需向该州、县或市收取并代缴税款。

起初,这对各州和地方政府来说只是一个次要问题,因为电子商务在整个零售销售额(及销售税)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如今,电子商务已成为一项庞大的业务,各州和地方政府正感受到此前由本地实体店缴纳的销售额下降带来的影响。因此,许多州的立法者正在提出法案,将联盟推广者视为商家销售团队的延伸,从而满足征税所需的物理关联要求,以增加销售税收入。

以下各州已以某种形式实施了相关立法:阿肯色州、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佐治亚州、爱荷华州、堪萨斯州、缅因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罗德岛州。如果您在这些州拥有联盟推广者,您应审查各州的关联定义,以确定是否需要代收代缴州销售税。

绩效营销协会(Performance Marketing Association)发布的美国关联立法地图显示:黄色州已实施某种形式的联盟关联立法;绿色州的联盟关联法案已通过司法程序被裁定无效;红色州表示相关法案已提出或正在由各州立法机构审议。

要了解有关联盟关联问题的更多信息并紧跟发展动态,请访问绩效营销协会,该协会成立于2008年,是一个为非营利性的联盟行业服务的贸易协会。

联盟披露

2013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更新了其广告披露指南,将其范围扩展至博客和社交媒体。指南规定,如果博主或社交媒体达人因推广品牌、产品或服务而获得任何形式的金钱或产品激励,则必须披露这种关系。这意味着任何通过博客或社交媒体帖子为您引流的所有联盟成员都必须遵守这些指南。然而,不合规的处罚似乎对零售商的影响大于对联盟成员的影响。这一点可以通过2011年的一项裁决来说明,该裁决认定吉他课程提供商Legacy Learning Systems因某些联盟成员虚假冒充普通消费者或独立评论员而构成欺骗性广告,并被处以25万美元罚款。(详见我之前的文章《执行针对博客和社交媒体的FTC广告披露》以获取更多信息。)

现行指南强调社交媒体帖子,并指出有限的字符数不能作为排除披露的有效理由。修订后的指南还规定,披露必须“清晰且显著”,仅在博客正文中进行披露是不够的,因为披露之前的任何内容都可能分散消费者注意力,导致他们在读完帖子之前就点击离开。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FTC披露指南PDF。

向加拿大进行直接营销

2014年7月,加拿大的《反垃圾邮件法》将正式生效。该法案被许多人视为全球最严厉的电子邮件反垃圾法律之一。它对“默示同意”给出了非常严格的定义,用以判断向未明确请求接收邮件的消费者发送电子邮件是否合法。根据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AWeber的邮件投递负责人Mohammed Ahmed的说法,如果存在现有的业务关系,则可以推定获得同意;而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存在业务关系。

  • 收件人在过去24个月内曾向发件人购买产品、接受商业机会或进行易货交易。
  • 收件人在过去24个月内曾与发件人签订书面合同。
  • 收件人在过去6个月内曾就购买产品、商业机会或易货交易提出咨询或申请。

如果存在由捐赠或捐款所定义的现有非业务关系,且发件人为注册慈善机构、政党、组织或政治候选人,则也可推定获得同意。

不确定的是加拿大立法对非加拿大零售商的影响。无论如何,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如果您将加拿大视为潜在目标人群的一部分。请在Fightspam.gc.ca阅读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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