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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交易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怎么区分?3个案例讲清楚

股权交易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怎么区分?3个案例讲清楚 刑事实务研析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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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诈骗

股权交易,早已不是少数资本大鳄的专属游戏,无论是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创业公司的股权流转,还是个人之间的股权买卖,都在日常商业场景中不断上演。然而,由于股权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股权估值和交割的复杂性等原因,在股权交易的场景中,交易双方发生纠纷,甚至出现买方控告卖方合同诈骗的情形并不少见。

人民案例库入库案例“彭某明、彭某辉合同诈骗案”,就是一个区分股权交易场景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该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该案例的裁判要旨明确:

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行为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系自愿签约并按照约定实际履 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为更好的说明股权交易场景中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分,附两起司法案例:

案例一: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7刑终226号刑事裁定书

简要案情:童某原系亚细亚公司总经理,持有亚细亚公司70%的股权。在亚细亚公司股东童某等人向青松公司转让亚细亚公司股权的过程中,童某通过伪造财务账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虚增亚细亚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并隐瞒亚细亚公司无技术攻关真相的手段,骗取了青松公司股权转让款2301.539972万元。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童某为使亚细亚公司被青松公司高价收购而获取高额转让款,采取设立假账的方式、虚构母液技术创新无成本销售的事实,使华兴会计所、中企华评估公司和青松公司分别基于直接或间接的错误认识而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及与童某等人签订亚细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青松公司损失达2301.539972万元。该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13年10月13日,凯瑞公司与产投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多彩贵州城公司48%股权转让给产投集团。转让款为2011年4月凯瑞公司收购多彩贵州城公司原价4.4亿元的48%,加上何某经营期间新增注册资本金5.20325亿元的48%,共计金额为4.60956亿元。后产投集团分三次向凯瑞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另查明,在2013年8月至9月,被告人何某安排他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从中套取了1.809831亿元。其中按产投集团购买多彩贵州城公司股权的48%计算,上述套取1.809831亿元48%的股权转让款为8687.19万元。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现有本案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被告人辩称的“虚增注册资本是为了还原真实成本”、“交易对象对其虚增注册资本知情”、“交易对象在本次股权交易中未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指控被告人何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增注册资本手段,致使产投集团被骗并多支付股权转让款8687.19万元,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予确认。


END



本文作者

邓世运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

邓律师具有16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专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领域,服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刑事调查的合规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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