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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妹纸撩汉诈骗案中的销售组长定主犯还是从犯

冒充妹纸撩汉诈骗案中的销售组长定主犯还是从犯 刑事实务研析
201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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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不能一概而论


文 | 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引言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抠脚大汉冒充年轻妹纸撩汉,实施诈骗的案件,笔者团队目前也正在广州黄埔区处理一宗这样的案件。这类案件的作案模式,往往是这样的:
行为人,通过冒充面容姣好的年轻女性在微信上结识男网友,利用话术,虚构回老家散心、帮外公炒制原生态茶叶、酒庄开业等故事情景,诱骗男网友高价购买廉价茶叶或者白酒,牟取非法利益。
这类案件,多数采用公司化运作,组织架构分明。老板以及总经理定主犯、业务员定从犯,这很少有争议,但是销售组长和主管是定主犯还是从犯,不同的案件可能有不同的认定。

0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刑初737号案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敖某等人,受公司老板的安排,冒用“林某3”身份用公司提供的手机使用微信、陌陌、探探等网络聊天软件添加男性被害人为好友后,通过长期聊天骗得被害人信任,利用公司安排好的话术要求被害人购买虚构的外公或者林某3自己炒制的茶叶。被告人陶某某、敖某分别是所在销售组的组长。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敖某作为组长对组员进行管理,并从组员的诈骗金额中分取提成,被告人陶某某、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积极主要作用,是主犯。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刑初361号案件
法院查明,一众被告人在微信上从事冒充优质女生,将低价普通茶叶和白酒虚构为所谓优质女生的福建外公种植的茶叶或是有着几十年酿酒经验的贵州爷爷酿造的酒进行高价销售。被告人高某、刘某、张某先后成为业务经理,培训和指导业务员进行诈骗,并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02

从上面的两起案件可以发现,作为此类案件的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既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主犯,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从犯。鉴于刑法明确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研究被告人是否属于从犯,是辩护实务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旦成功辩护为从犯,被告人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结合第26条和2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

从犯的认定应紧紧围绕“次要和辅助作用”这一标准。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 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4)经济犯罪中 ,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03

通过对比、分析大量冒充年轻女性诈骗男网友案件的判例,笔者团队发现,判断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是主犯还是从犯,不能根据其职位来认定,而应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认定,如果其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则可以认定为从犯:

1、如果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是听从老板指挥履行职责,从事的是统计类,后勤类工作,不直接参与组员的诈骗活动,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高,作用不大,是从犯。

2、如果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没有组织或领导组员实施诈骗行为,也不提供工具、资料、制定诈骗话术或者指定作案对象,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高,作用不大,是从犯。

3、即使销售主管或者组长在业务提成方面是以小组的诈骗金额来提成的,根据相关判例,这个提成只是公司一个运行机制,不能仅此认定组长对组员有管理职能,更不能因此认定组长或者销售主管是主犯。


结语

冒充妹纸撩汉诈骗案中,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是定主犯还是从犯,不能一概而论,而要看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




●收集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合规
●公司走私案件中高管的刑事责任认定
●大数据公司刑事合规的三个问题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收录,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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