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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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结合第26条和2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是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
从犯的认定应紧紧围绕“次要和辅助作用”这一标准。起次要作用的从犯, 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 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4)经济犯罪中 ,不能主持分赃或者分得赃物较少。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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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分析大量冒充年轻女性诈骗男网友案件的判例,笔者团队发现,判断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是主犯还是从犯,不能根据其职位来认定,而应该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认定,如果其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则可以认定为从犯:
1、如果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是听从老板指挥履行职责,从事的是统计类,后勤类工作,不直接参与组员的诈骗活动,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高,作用不大,是从犯。
2、如果销售组长或者主管没有组织或领导组员实施诈骗行为,也不提供工具、资料、制定诈骗话术或者指定作案对象,可以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不高,作用不大,是从犯。
3、即使销售主管或者组长在业务提成方面是以小组的诈骗金额来提成的,根据相关判例,这个提成只是公司一个运行机制,不能仅此认定组长对组员有管理职能,更不能因此认定组长或者销售主管是主犯。
结语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收录,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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