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纵容员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拓展业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纵容员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拓展业务,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刑事实务研析
2020-01-14
1
导读: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文 | 邓世运律师团队





明知公司员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公司经营活动,公司管理层纵容、默许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基本案情】

法院查明,被告人唐某于2013年11月投资成立中山市X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微公司”),主要经营贷款中介业务。后其聘请贺某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事务。

2015年至2017年初期间,贺某为拓展业务,将员工组成不同团队,授意负责管理各团队的副总经理及团队长通过购买、收受等方式非法获取大批量公民个人信息,连同其自己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下发给业务员用于联系客户。被告人唐某作为具有决策权的公司股东、董事长,纵容、默许公司员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被告人唐某在单位犯罪中起着决定、纵容、授意等作用,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简析】

本案中,X微公司的员工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X微公司的经营,即是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并体现单位的意志,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唐某作为X微公司具有领导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一直掌握公司的重大决策和总体运行,因此唐某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中,类似的裁判观点也有体现:

公诉机关指控,上海X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君公司”)系从事房地产营销策划的公司,主要经营方式之一为电话推销房产,被告人朱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员工周某多次通过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含有大量姓名、手机号码、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的文档,用于公司业务员房产推销,并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为名自公司报销费用。被告人朱某知晓后未予以制止仍同意给周某报销上述费用,并默许业务员使用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公诉机关认为,X君公司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用于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闵行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邓世运律师团队论文荣获“新型互联网犯罪研究与治理论坛”征文优秀奖
●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辩护为什么那么难?
●如何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合法经营”?
●收集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合规
●非法持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与出罪
●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开拓业务中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点击 "阅读原文" 查看更多律师资讯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刑事实务研析
1234
内容 224
粉丝 0
刑事实务研析 1234
总阅读46
粉丝0
内容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