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法院认为,陈某明知鹏某将卖淫女介绍给嫖客,仍帮其运送卖淫人员,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原判认定陈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在介绍卖淫的共同犯罪中,陈某并非介绍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仅负责运送卖淫人员,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故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
行为人为卖淫活动提供协助,如果未形成对卖淫组织的帮助、辅助作用的,那么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介绍卖淫罪(共犯)。

邓世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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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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