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6月以来,广东、湖南等地的公安机关先后对一些非法“跑分”平台进行了打击。
广东“赚呗”跑分平台案
长沙跑分平台案
根据2020年3月31日法制日报报道,2020年以来,嫌疑人李某、孙某、王某某等人在互联网发布游戏代充值的兼职招聘信息,吸纳大量兼职者,利用兼职者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注册大量支付宝账号用于QQ群“跑分”,为境外赌博网站或电信诈骗团伙非法提供资金支付通道,并以此获取佣金。仅3月份参与“跑分”的涉案资金就高达700余万,同时串并全国几十起诈骗案件。2020年3月18日,长沙市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当场抓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孙某、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3月20日,芙蓉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将一个利用“跑分网络兼职项目”模式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新型犯罪团伙捣毁。目前,该案 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律师简析
“跑分”一般有三个特点:一是参与者提供收款码给网络支付平台,同时也给网络支付平台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二是网络支付平台利用这些收款二维码进行收款;三是每当用户收到一笔款项时,对应缴纳的保证金就会相应减少,由此来完成一进一出的“跑分”行为,同时用户会得到一定比例的佣金。
由此可见,“跑分”平台提供的是一种收款服务,实践中这种服务常常异化为逃避监管、为犯罪团伙提供资金支付通道的行为。在“赚呗”跑分平台案例中,资金的流转路径为:赌客——平台会员——跑分平台——境外赌博网站,“跑分”平台提供的其实就是一种为犯罪团伙收款的服务。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非法的“跑分”平台,将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提供收款码给“跑分”平台的参与者,是否也可能会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关键看参与者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其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果答案均是肯定的,那么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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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研析

●第四方支付是否触犯非法经营罪
●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定什么罪
●非法提供支付结算相关服务会构成什么犯罪?
●利用第三方支付接口经营“第四方支付”业务会构成非法经营吗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触犯非法经营罪,有可能不起诉吗?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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