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为经营活动,如推销房地产、贷款、保险,课程、网络推广服务等,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该类案件做了专门规定。
上述条款规定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比《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刑更轻,对当事人更有利。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合法经营”的含义,《解释》并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如何理解该条款中的“合法经营”?参考目前的一些司法判例,结合笔者团队处理此类案件的经验,该款中的“合法经营”,应该理解为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非法经营”相对应的概念。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合法经营”,是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的“非法经营”相对应的概念,要将“非法经营”和“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收录,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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