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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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瑕疵证据被排除的案件
经高州市公安局对扣押到被告人詹某使用的电脑、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被告人詹某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硬盘中发现有一个压缩包,名为“2015总表”,共有公民个人信息1271749条,另一台送检的电脑主机硬盘中共有公民个人信息221645条,并从被告人詹某使用的电脑里提取出公民个人信息2260条。
詹某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是,
“证据存在提取程序违法等重大瑕疵”。
法院认为,
由于公安机关在搜查詹某住所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笔录中均没有反映有缴获到电脑主机,詹某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述且当庭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詹某非法持有该电脑主机内存的221645条公民信息,故对于该部分公民个人信息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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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为何可以被排除
“血样抽取后未在3日内送检,检验鉴定报告格式不规范,仅一名鉴定人签署,上述情况的存在致使涉案关键证据程序违法,应不予采纳。”
济南中级法院认为,
本案中,血样送检不符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的3日内送检的规定,《检验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一栏仅有一名法医签名,公安机关对办案中存在的上述不规范的问题,均能作出说明和解释,且上述问题并未对鉴定结果有实质性影响,达不到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不能以此认定《检验鉴定报告》属违法证据。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瑕疵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那么,一份瑕疵证据,是否应该申请排除,就笔者的经验,应该充分斟酌: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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