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明材料,帮助不符合条件的公民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骗取出入境管理机关完成核发、交付出境证件,并收取高额费用的案件较为多发。
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的作案手法主要是两种:一是通过控制的公司办理虚假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资料,为不符合办理港澳商务签注条件的人办理商务签注;二是收购空壳公司,并将客户变更为空壳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客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
这类行为的刑法定性,目前主要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之争,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骗取出境证件罪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是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还是定骗取出境证件罪,适用的法定刑不同,相对于定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的量刑会轻些。
01
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刑终521号刑事裁定书为例,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
上诉人罗某、温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虚假为他人购买广东省金牌陶瓷有限公司社保,伪造他人是该公司员工的方式,为不符合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证资格的人员办理该签证。本案中所涉申请人员明知无法通过正规申请流程获取所需要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证,故转向市场寻求交易,以高额费用请上诉人罗某、温某及原审被告人陈某代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商务签证,上诉人罗某为牟利向申请人员提供了本不应也不能获得的申请材料办理商务签证,这种行为本质上系一种交易行为,这种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入境管理部门完成核发、交付出入境证件,属于出售签注的情形,依法应按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02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出入境证件是指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出具,具备出入境证明许可功能的证件。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苏某等人为不法人员提供的虚假企业员工身份材料仅属于办理商务签注的备案材料,该材料本身不具备出境证明的许可功能,不属于出入境证件范畴。因此,上述原审被告人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服务来帮助不法人员从出入境管理机关取得出境签注来牟利的行为不符合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上述原审被告人通过在商务出境签注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帮助多名不法客户骗取出境签注并多次偷越边境,其行为系将分散独立的不法分子聚集组织起来实施偷越边境,依法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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