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种并不鲜见的操作:施工单位为了方便结算报销,将居间人以员工名义办理入职手续,但双方内心均清楚甚至书面约定,二者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真实法律关系是委托或者居间关系。
纠纷往往发生在,居间人除正常领取约定的报酬、报销真实开支之外,还可能会夸大、甚至虚构业务开销,向施工单位申请报销套取款项。施工单位发现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常会遭遇这样的处理意见:双方存在委托合作关系,属于经济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民交叉案件中,只要客观上存在基础合同关系,办案机关就容易把案件推向民事途径。但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当然排除刑事犯罪的成立。在该类案件当中,如何厘清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边界,是实务当中的一大难点。
一、先厘清基础法律关系:排除职务侵占的适用空间
讨论罪与非罪之前,首先要排除职务侵占罪的适用。
职务侵占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利用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也就是基于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对单位财物享有主管、管理、经手的职权。居间人只是形式上办理入职,挂名员工身份,目的是为了走报销流程,双方均确认是委托居间关系,居间人没有真实岗位,不接受单位内部管理,并不享有支配、审批单位资金的职务权限。报销流程上,是居间人提交报销材料,由施工单位内部人员审核审批之后再予以打款。
名义上的员工身份,不等于刑法上的单位工作人员。居间人套取款项,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在本案中基本没有成立空间,案件评价路径应当回归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分析。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区分标准: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层面,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都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外观高度相似,这也是此类案件容易混淆的根源。二者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欺骗行为,而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欺诈,行为人虚构事实,目的是为了促成合作、获取交易当中的不正当利益,交易的基础框架是真实存在的,行为人仍然认可对价关系,纠纷发生之后,一般愿意通过协商、退款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诈骗,行为人虚构事实本身就是手段,目的在于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被害人处分财物与虚构事实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案发之后,行为人往往拒绝返还、甚至隐匿逃匿。
放到本文讨论的场景中,双方确实存在真实有效的委托居间关系,居间人有权取得约定报酬,有权报销真实发生的业务开支,该部分事实合法有效。但不能据此推导出,居间人可以随意编造不存在的业务开支,套取额外报销资金。真实的委托合作,是案件的基础背景,不能成为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免责外壳。
我们需要把资金做切割处理:合法报酬、真实业务开销对应的报销款,属于委托合同项下的应付资金;虚构事由套取的报销款项,是独立的行为事实,应当单独评价。
三、何种情形下,虚构报销可以认定刑事诈骗,何种情形仅属于民事纠纷
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裁判规则,我们可以将该场景划分两种情形。
(一)有成立诈骗罪空间的情形
居间人编造完全不存在的业务事由,提交报销材料,向施工单位申请报销,施工单位基于对该事由真实性的错误认识,审批并支付款项。同时,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金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则存在认定诈骗罪的空间。
实务当中,可以用来佐证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主要包括:多次持续性虚构完全不存在的报销事由,并非单次争议;套取的资金多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并未投入委托居间业务;施工单位发现虚报事实之后,向其核对、要求退还虚报款项,行为人拒绝返还、推诿回避,甚至销毁相关证据。
需要注意,必须是报销对应的事由本身客观不存在。如果只是票据不合规,拿其他发票冲抵一笔客观真实发生的开支,即便报销凭证存在瑕疵,一般也不宜认定刑事诈骗。
(二)仅属于民事欺诈、委托合同纠纷的情形
第一,报销对应的业务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虚增金额、夸大实际开销,属于在真实交易基础之上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因缺少合规票据,使用其他发票顶替,用于冲抵已经实际发生的业务支出;
第三,双方发生争议之后,行为人愿意对账,对争议部分同意扣减或者退还,仅仅是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分歧。
以上情形,行为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委托合同履行过程当中的民事违约或者民事欺诈。施工单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相应款项,追究民事责任,但不应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四、实务困境:报案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被害单位应当如何应对
该类案件报案,公安机关最常见的处理逻辑,就是看到双方存在委托合作关系,直接将全部事实归入经济纠纷,口头告知向法院起诉。
被害单位应当清楚,存在基础合同关系,不等于涉案全部行为都属于民事纠纷。报案时切忌笼统陈述对方骗钱,要把无争议部分与涉嫌犯罪部分做清晰切割,向侦查机关阐明:我方对于居间人应得报酬、真实业务报销没有异议,控告的仅仅是行为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骗取额外报销款的行为。
在证据准备层面,应当分类整理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双方实质是委托居间关系,并非真实劳动关系;第二组证据单独梳理每一笔涉嫌虚报的报销,列明报销时间、虚假事由、转账凭证,同时提交反证证明该报销事由并未实际发生;第三组重点收集能够佐证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证据。建议整理书面刑事控告书,附上完整证据目录提交公安机关,不要仅做口头报案。
END
本文作者
邓世运
合伙人 律师
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
邓律师具有17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深耕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刑事法律领域,核心聚焦资金支付结算细分领域,主要办理第四方支付、跨境汇兑、虚拟货币资金通道相关刑事案件;同步办理职务侵占、涉诈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
往期文章推荐:
工程居间极易触碰诈骗红线:刑民边界实务辨析
刑事律师实务:虚构事实≠刑事诈骗!这两个核心才是定罪关键
刑事律师实务:合作不成被报诈骗,如何守住自由与财产?
刑事律师实务|合同诈骗批捕的 3 个核心命门,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特别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