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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拟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至二十个工作日。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平台经济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作出修改:
一是延长反通知后等待期。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是为了缓和反通知等待期过长带来的可能的交易损失问题,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出担保,用于赔偿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暂时中止所采取的措施。
三是增加一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提交虚假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导致权利人损失扩大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在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中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相关网络经营活动,直至吊销网络经营相关许可证。”
相关消息: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5 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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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北京高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问题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于音乐作品、视频类作品、文字作品等各类案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分类,并划定了法定赔偿标准和酌情增减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最近几年,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网文抄袭、音乐侵权、短视频随意剪辑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且存在维权难、维权周期长、无赔偿标准的现实困境。
《指导意见》的发布,将直接改善行业痼疾,让侵权赔偿数额有据可寻,有效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最后,作为短视频作品的传播者,在观赏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之余,也要注意保护他人版权,不得随意转发、恶搞未经授权的作品,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不能掉以轻心、触犯法律。
来源:内蒙古直播电商协会综合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