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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读者问“在直播平台直播宅男小福利怎么判”

答读者问“在直播平台直播宅男小福利怎么判” 刑事实务研析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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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陆续有收到读者朋友的追问:在直播平台直播不雅视频,是否也是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为更好地解答读者朋友的疑问,笔者特写一短文予以答复。

笔者1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邓世运刑事律师”发表了文章《女主播建群直播“宅男小福利”的行为,该怎么判》之后,陆续有收到读者朋友的追问:在直播平台直播不雅视频,是否也是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为更好地解答读者朋友的疑问,笔者特写一短文予以答复。

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在直播平台直播淫秽行为的,有判决认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也有认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一、定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7)粤2071刑初268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在直播平台进行色情淫秽直播表演赚取观众打赏的主播“魅力值”获利。其中被告人李某被取证的1段直播视频,点击率合计32844人次以上。经鉴定,上述1段直播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2: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7)粤0305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六名被告人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表演并传播。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案例3: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2018)苏0213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涉案人员赖某、冯某2、王某(均另案处理)控制的“喜力直播”平台,先后2次进行淫秽直播表演,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3884.1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定组织淫秽表演罪

案例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18)粤0305刑初1277号

法院查明,2018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在出租屋内,使用QQ号在QQ直播平台直播网络淫秽表演。经查,杨某用来淫秽直播的QQ号码分别有:2********8和3********7,其中QQ号码2*******8观看量是351549次,QQ号码3********7观看量是16274次。经鉴定,上述直播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

三、法律分析

通过上面4宗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在直播平台直播淫秽表演的定性并非没有争议,案例2和4都是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但判决结果也并不相同。

笔者认为,主播通过直播平台直播淫秽表演,既不存在组织他人淫秽表演,也不存在组织观众观看淫秽表演(直播上的观众,都是自由进出,不存在主播组织的问题),定组织淫秽表演罪是值得商榷的。至于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看,法院把直播淫秽表演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观看量或者点击量达到一定次数,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的,就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问题是,直播是没有“形成可重复性播放的载体”的,在“物品”不存在的情况下,将直播淫秽表演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有待商榷。此外,直播淫秽表演,只是把传统的“现场面对面表演”换成了“视频面对面表演”,是表演行为还是传播行为,也值得讨论。

值得强调的是,在已有判例将在直播平台直播淫秽表演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下,直播从业者还是要高度警惕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刑事风险,不要在直播平台上以身试法,切莫直播淫秽表演,以免遭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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