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该节对税务犯罪作了规定。税务犯罪,又称为涉税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二是发票犯罪。
一、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税款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四个罪名。
1、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
2、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逃避追缴税款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
4、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发票犯罪
发票犯罪,依据发票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犯罪;其它发票犯罪。
1、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2)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5)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2、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犯罪
(1)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3、其它发票犯罪
(1)虚开发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3)非法出售发票罪
(4)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