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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男子在华贩毒获死刑 上诉不加刑为何不适用本案?

加男子在华贩毒获死刑 上诉不加刑为何不适用本案? 刑事实务研析
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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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重审判决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有网友提出疑问:“上诉不加刑”为何不适用本案?

1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劳埃德•谢伦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简称谢伦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此前的报道,2018年11月20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谢伦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驱逐出境。谢伦伯格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重审判决被告人谢伦伯格死刑,有网友提出疑问:“上诉不加刑”为何不适用本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有例外情形的,其中的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

根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的信息,“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了新的犯罪事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可见,本案在程序上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也就是说被告人不服重审判决的,依然有权利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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