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类案件的罪与非罪,是适用“三年以下”还是“三年到七年”的量刑幅度,关键在于正确理解《解释》第六条。
一、《解释》第六条第一款适用的例外
二、《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适用
三、《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

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首批入选律师。十年刑事辩护经验,长期只办刑事案件,尤其擅长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曾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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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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