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邓世运刑事律师团队
公司犯罪,是定单位犯罪还是定个人犯罪,不仅关系到是否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关系到相关责任人的量刑轻重(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的刑罚一般比定自然人犯罪人的刑罚轻)。
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检察院只起诉自然人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在辩护策略上,可以提出“案件应该定性为单位犯罪”,实现自然人获得轻判的目的:
1
在不存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从事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
2
公司兼有违法经营和合法经营活动的,被告人将大部分违法所得用于公司其他合法经营项目
3
公司成立后,还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无证据证明公司以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
有证据证明公司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前有其他合法经营业务和活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司是为了违法犯罪活动而专门成立

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经济犯罪、网络犯罪案件的辩护和数据行业的刑事合规,所办案件被《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收录,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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