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不能简单用违法还是合法来评价,关键是怎么募集资金,怎么运用资金。通过研究目前公开的一些裁判文书,我们整理出私募领域比较常见的几类犯罪。
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刑终167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2
集资诈骗罪
案例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03
非法经营罪
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4715号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大嘉资产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仝某、曹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非法经营罪。
04
挪用资金罪
案例四: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7刑终480号刑事判决书
0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五: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刑终141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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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世运律师
189 2513 2528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十年专注刑事领域,长期只办刑事案件,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所办案件被收入《刑辩实战采撷:广州律师案例精选》,先后荣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0 年度业务成果奖、2017 年度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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