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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实务:合作不成被报诈骗,如何守住自由与财产?

刑事律师实务:合作不成被报诈骗,如何守住自由与财产? 刑事实务研析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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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诈骗

从事刑事辩护16年,我经手过大量合作破裂引发的“诈骗”报案案件。大多是双方合作,一方出钱、另一方出项目或资源,最后因为市场变动、不达预期闹掰,出资方钱拿不回来,转头就去公安机关报案,说对方涉嫌诈骗、合同诈骗。

一旦刑事立案,被报案一方轻则账户冻结、自由受限,重则面临刑事追责、留下终身案底。但从法律上来讲,合作失败≠刑事诈骗,二者最核心的界限,就是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也是我们做无罪辩护、把案子拉回民事轨道的关键。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三)一方因受骗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四)行为人取得财物后拒不返还,造成实际损失。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公检法定罪的核心,也是我们辩护的主攻点。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构成诈骗,有一个核心逻辑: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就是为了骗钱。实务中,只要能证明以下3 点以上,基本就能有效抗辩:

1.有真实履约能力

拿出营业执照、资质文件、办公场地合同、团队人员、过往成功案例,证明不是空壳公司,有真实履约基础。后期履约困难,是市场、资金、政策等客观原因,不是一开始就没能力。

2.有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投入合作项目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整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发票、报销单,证明钱绝大部分用在项目投入、设备采购、业务开拓上,哪怕有临时周转,也是为了合作推进,和挥霍、赌博、还债、转移资产完全不是一回事。

3.没有虚构或隐瞒核心事实

保留合作协议、项目资料、沟通记录,证明没有伪造资质、虚构项目、隐瞒巨额债务等关键信息,所有合作基础都是真实的。

4.合作破裂后积极沟通、不逃避

不要失联、拉黑、躲着不见。把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还款方案、对账记录全部留存,证明一直在主动协商,暂时还不上是客观困难,不是主观不想还。

我之前在佛山办过一起投资开公司的案子:投资方追款不成,直接报案称当事人诈骗,公安机关随后对当事人刑拘。我们介入后,了解到当事人确有把钱投入到了公司经营,只是经营不达预期。在审查批捕阶段,我们向检察院明确提出:当事人有实际履约行为,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捕。

二、是诈骗还是欺诈

很多出资方会把对方 “夸大收益、没说全风险” 当成诈骗,这是典型误区。刑事诈骗:核心事实全假,没有真实交易基础,比如虚构政府工程、伪造公章、完全无履约能力。民事欺诈:只是对收益、前景有所夸大,项目本身真实、资金真实、履约能力真实,属于商业宣传偏差,不构成犯罪。

三、报案方是不是因为被骗给的钱

诈骗成立,必须是 “对方因被欺骗才转钱”。如果能证明:出资方自己做过尽调、明知项目有风险、明知有部分瑕疵,仍然为了高收益主动投资,那他转钱的原因是逐利,不是受骗,因果关系直接断裂,诈骗指控不成立。

在我办理过的一起诈骗案件中,检察院不批捕的理由之一就是,现有证据未能证实报案人完全是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财产处分行为。

四、被报案后,有助于守住自由与财产的 2件事

一旦被报诈骗,千万别慌、更别跑,一跑就等于坐实 “非法占有”。按下面做:

1.立刻固定所有证据

合作协议、转账记录、资金流向、聊天记录、项目文件、发票、沟通录音,全部备份保存。

2.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

主动向律师披露案件事实及事实的全部,有助于律师从法律角度复盘案件的过程,预判案件的证据,进而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这类案件,律师多会将辩护重点放在刑事拘留之后的37天之内,因此越早找律师介入越占主动。


END



本文作者

邓世运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

邓律师具有16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专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领域,服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刑事调查的合规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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