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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能真的会坐牢(附案例)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可能真的会坐牢(附案例) 刑事实务研析
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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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上述规定,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该罪,还需要符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上述规定,以下两种情形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一)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谋取该商业机会承接业务的。

附:上海市首例民营企业高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一、基本案情

郑某研究生毕业后入职上海某照明公司,从销售干起,经过多年努力,逐步晋升为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销售。

2024年2月起,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某照明公司的客户订单“悄无声息”地转移到其私下成立的某工业公司,甚至让某照明公司为某工业公司无法生产的零配件“代工”,堂而皇之地经营同类照明灯具业务,对原公司利益进行“蚕食”。

2024年3月起至11月15日,短短数月间,某工业公司靠“截留”订单,创下了3700余万元的销售额;在郑某到案后,某工业公司还基于其到案前接收的订单,完成了500余万元销售额。直接导致某照明公司损失200余万元经营利润。

2024年10月,照明公司发现异常后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月,郑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5年5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郑某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郑某的家属代为退出200余万元以赔偿某照明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件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作为某照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致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END



本文作者

邓世运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

邓律师具有16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专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领域,服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企业反舞弊、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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