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查逮捕环节是关键节点,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常会陷入误区,认为只要签了合同、存在欠款,就必然构成合同诈骗并会被批准逮捕。实则不然,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的核心依据,并非简单的合同关系或债务存在,而是围绕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认定。
笔者深耕刑事辩护16年,处理过大量合同诈骗案件,总结出一个核心规律:合同诈骗案件是否批准逮捕,核心取决于 3 个关键问题的答案。这不仅是检察院审查的重点,也是辩护人在批捕阶段精准发力的辩护核心。吃透这 3 点,不管是当事人家属预判案件走向,还是同行交流实务思路,都能抓住核心关键。
一、核心前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是否扎实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合同诈骗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区分刑事合同诈骗与民事合同违约、借贷纠纷的本质界限。缺少这一要件,即便涉案金额再大,也仅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无法认定为刑事犯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院会重点审查现有证据 —— 包括聊天记录、书面合同、证人证言、工商登记信息等 —— 能否明确证实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是否虚构合同主体资质、虚假夸大履约能力,是否隐瞒资金链断裂、无实际经营项目、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等关键事实,且上述行为的目的是骗取被害人财物。
若现有证据模糊,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欺诈行为,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履行争议,那么案件批捕的概率会大幅降低。
二、关键环节:被害人是否因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
诈骗类犯罪的核心逻辑,是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二者之间需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环节是合同诈骗认定中极易被忽略,却又至关重要的审查点。
实践中,即便嫌疑人存在一定的虚构、隐瞒行为,但若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并非因该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是明知交易存在风险仍自愿交付财物 —— 比如明知项目盈利前景不明、嫌疑人履约能力存疑,仍为获取高额回报主动投资;或是双方系基于长期合作信任履行合同,后续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 —— 则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与嫌疑人的行为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为合同诈骗。
简言之,检察院审查时需确认:被害人转账、交付货物等财产处分行为,是否完全基于对嫌疑人虚构、隐瞒事实的错误认知,这是认定诈骗成立的关键环节。
三、致命细节:涉案财物去向是否查清,能否排除正当经营用途
涉案财物的去向,是检察院审查逮捕时重点核查的事实细节,直接关系到犯罪故意的印证及逮捕证据标准的达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合同诈骗案件中,若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去向不明,或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嫌疑人将财物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比如用于公司项目运营、支付货款、扩大生产等 —— 则无法证实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目的,案件达不到法定的逮捕证据标准,检察院一般不会批准逮捕。
反之,若有扎实证据证实涉案财物被嫌疑人挥霍、恶意转移、用于偿还个人非法债务,或被用于与合同无关的非法用途,则能直接印证其非法占有目的,批捕的概率会大幅上升。
实务提醒:批捕阶段的辩护核心,围绕三点精准发力
合同诈骗案件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并非泛泛而谈,而是要紧扣上述三个核心问题,针对性拆解、质证现有证据,形成精准的辩护思路:
1.若证据不足,可从证据链完整性入手,否定嫌疑人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及主观故意;
2.梳理案件事实,举证证实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切断欺诈行为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
3.收集、提交涉案财物用于正当经营的相关证据 —— 如流水记录、经营凭证、项目合同等 —— 证实嫌疑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排除财物用于违法犯罪的可能。
对当事人家属而言,遇到此类案件无需慌乱,首先应梳理清楚上述三个问题的相关证据情况,及时与辩护律师沟通,让律师围绕核心要点开展辩护工作,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的有利结果。
结语
合同诈骗案件的批捕审查,本质是对证据链、犯罪构成要件的综合认定,而非简单的事实判断。抓住虚构事实的证据、错误认识的因果关系、涉案财物的去向这三个核心命门,才能精准把握案件走向,实现有效的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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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邓世运
高级合伙人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
邓律师具有16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专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领域,服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刑事调查的合规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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