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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托盘贸易):一不小心,就从 “借钱” 变成 “合同诈骗”

融资性贸易(托盘贸易):一不小心,就从 “借钱” 变成 “合同诈骗” 刑事实务研析
202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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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诈骗罪

做企业的都很熟悉:中小企业融资难,大企业要冲营收,

于是 “托盘贸易”、“融资性贸易” 成了行业常见操作 ——

以买卖合同为形式,实质做资金拆借。

但 90% 的企业主不知道:

这种模式,是民事纠纷与合同诈骗的 “高危红线”。

一、先看法院生效判例:千万级托盘融资,直接定合同诈骗

在孙某某、慎某某、凌某合同诈骗案中,几名被告人通过托盘模式做橡胶 “贸易”,

后期因高买低卖、炒期货亏损、个人挥霍,形成巨大资金缺口。

在已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

他们隐瞒真相、虚构下游买家、伪造收货回单,

拉新的出资方入局,用新融资还旧债,最终造成两千余万损失。

一、二审法院均认定:

名为贸易、实为融资,但行为人无履行能力、虚构交易、非法占有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司法实务:罪与非罪的 4 条硬线

1.看履行能力

有真实经营、有回款来源、能覆盖成本 → 民事纠纷概率大

资金链已断、长期亏损、明显还不上 → 刑事高危

2.看贸易真实性

有真实货物、物流、仓储、质检 → 正常贸易 / 融资

无货、空转、闭环交易、自买自卖 → 被认定 “虚假贸易”

3.看资金去向(最关键)

用于生产经营、贸易周转 → 民事

用于借新还旧、偿还旧债、个人挥霍、高风险投资 → 推定非法占有

4.看是否造假

正常合同、单据、流程 → 民事

伪造仓单、收货单、回款凭证、审计报告 → 典型诈骗行为

三、给企业的 3 条保命建议

1.坚决不做 “无货空转” 的闭环托盘贸易

2.资金必须用于经营,禁止 “借新还旧” 循环盘

3.不配合、不制作任何虚假交易单据

四、律师提醒

一旦经侦介入、以合同诈骗立案,

再辩解 “只是融资、不是诈骗”,难度极大。

提前区分民事风险与刑事边界,比事后辩护更重要。


END



本文作者

邓世运

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刑事业务

邓律师具有16年律师执业经验,长期专注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法律领域,服务范围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刑事调查的合规应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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