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工程居间极易触碰诈骗红线:刑民边界实务辨析

工程居间极易触碰诈骗红线:刑民边界实务辨析 刑事实务研析
2026-06-25
1
导读:工程居间

建筑工程居间本身属于民法典认可的中介服务,居间人依托项目信息差牵线甲乙双方促成合同收取居间报酬,或者虽未促成合同成立但收取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费用的,合法有据。不过,近几年笔者也接触了多起当事人因从事工程居间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原本只是做项目介绍收取费用,却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

在这类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项目最后没落地,才会被认定诈骗。事实上,区分居间纠纷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客观是否具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主观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虚构事实与被害人交付款项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文结合司法实践,梳理居间行为涉诈典型模式,厘清刑民分界标准。

一、实务中四类极易被认定构成诈骗的居间行为

工程居间涉诈,核心是居间人实施了足以让施工方产生根本性错误认识的虚构、隐瞒行为,司法时间中该类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完全虚构工程项目,无任何真实项目资源

这一类案件事实清晰,辩护空间极小。居间人手中不存在任何可对接的真实工程,凭空编造市政、房建、水利、文旅改造等项目,甚至伪造政府立项批复、招标公告、甲方授权文件,以此向施工方收取诚意金、打点费、居间预付款。收款后将全部款项用于个人挥霍、还债,自始至终没有开展、也不存在对接、推进项目的实质行为。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王某男诈骗案”,被告人利用其在消防项目工作组的身份,虚构工程,以向他人介绍工程的名义,先后诈骗他人合计金额1604.3455万元,并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虚构多项消防改造工程,以介绍工程为由骗取多名施工负责人一千六百多万元,全部赃款用于个人消费。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二)项目真实,但虚构身份、谎称独家发包权限

此类案件报案量最多,迷惑性也最强。项目客观存在,居间人为抬高身价、索要高额居间费,刻意虚构自身身份:谎称甲方负责人、政府项目经办人、国企管理人员,对外宣称独有分包、内部定标渠道,让施工方形成“能通过其承接工程” 的错误认知,进而支付资金。

2025年3月25日,检察日报以《湖北宜昌西陵区:办案同时做好追赃挽损和矛盾化解工作》为题,报道过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宜昌市某旧城改造工程项目,行为人在没有承接到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其名下的湖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承接到旧城改造的部分工程项目,总价额高达2亿元,可分10个标段对外转承包,向他人出示伪造的旧城改造协议、图纸清单和缴款单据等,与他人签订相关工程协议和居间合同,以收取保证金、居间介绍费等名义,骗取13家公司及个人财物218万元,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区分民事夸大与刑事虚构的边界:洽谈时适度吹嘘人脉、协调能力,轻微夸大回款速度、利润空间(无虚构权限)的,仅构成民事违约;行为人无权限却虚构身份、虚构独家发包权限,属于对交易核心条件的根本性造假,已制造决定性错误认识,直接左右施工方付款决策,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要件。

(三)明知项目无法落地,刻意隐瞒项目致命瑕疵

部分居间人确实与甲方有过短暂沟通,留存少量聊天记录,但明确知晓项目存在无法弥补的硬伤:审批手续缺失、建设资金未到位、甲方无发包资质、项目已叫停作废。为顺利收取居间费,刻意隐瞒上述关键信息,持续推介项目并收费,项目停滞之后拒不退还已收款项。

公检法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尺度统一:行为人明知履约客观不能,仍刻意隐瞒真相,放任被害人财产受损,据此可直接推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诈骗罪定罪条件。

(四)配合虚假发包方收取保证金,成立合同诈骗共犯

前述三类行为大多定性普通诈骗罪,若居间人深度参与虚假发包流程,通常认定合同诈骗罪共同犯罪。市面上大量无资金、无资质、无真实项目的虚假发包方,以发包工程为诱饵骗取履约保证金、进场费。居间人明知甲方造假,仍协助牵线、签订施工合同、传递伪造资料,甚至参与赃款分成。即便居间人仅抽取少量居间提成,未直接收取保证金,涉案全部金额仍会计入其犯罪数额一并追责。

值得注意的是,居间人已尽核实义务、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发包人项目瑕疵、虚假权限,即便发包方构成诈骗,居间人也不构成诈骗共犯。

二、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居间纠纷的三项核心判断标准

不少当事人被立案后都会辩解,自己只是言语有所夸大,也实际对接过项目,只是合作未成。但刑民边界不以项目成败作为判断标尺,实务中从三个维度综合审查,这也是辩护阶段核心抗辩要点:

(一)主观层面: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正常民事居间,行为人自始至终仅希望通过中介服务赚取合法报酬,而诈骗犯罪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人收款之初即无推进项目、退还钱款的真实意愿,核心目的是占有他人资金。

办案机关不会仅凭当事人供述认定主观心态,而是通过客观行为综合推定。具备下列行为,通常可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收款后无任何对接、推进项目的实质行为;资金全部用于个人还债、赌博、奢侈消费;项目停滞即失联、拉黑、转移名下资产。

反之,全程主动对接甲方、留存完整沟通记录,收取费用全部用于居间交通、对接开支,即便洽谈存在轻微夸大,也可排除刑事犯罪嫌疑。

(二)客观层面:区分商事夸大与核心事实虚构

行业内适度抬高自身协调能力的表述,法律予以包容,例如告知对方与甲方管理层熟悉、可加快流程、中标概率更高,该类行为仅属于民事欺诈,施工方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退款、赔偿,不涉及刑事责任。

但如果针对项目核心信息编造虚假内容,行为性质直接质变:虚构工程项目、伪造甲方资质、编造审批文件、谎称独家发包权限。该类造假直接摧毁交易基础,被害人基于完全虚假的核心事实交付财物,超出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应当以刑事诈骗追责。

(三)因果关系:交付款项是否由虚构事实直接导致

诈骗罪成立要求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因行为人虚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主动处分财物。

若施工方事前明知项目存在风险、清楚居间人存在夸大表述,仍抱有侥幸心理主动付款,最终项目失败,则虚假说辞并非财产损失的决定性因素,刑法上因果关系断裂,不构成犯罪。这也是同类案件中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最常用的辩护逻辑。


END



往期文章推荐:

刑事律师实务:虚构事实≠刑事诈骗!这两个核心才是定罪关键

刑事律师实务:合作不成被报诈骗,如何守住自由与财产?

刑事律师实务|合同诈骗批捕的 3 个核心命门,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融资性贸易(托盘贸易):一不小心,就从 “借钱” 变成 “合同诈骗”

销售员“飞单”与职务侵占(含罪与非罪识别)


特别声明

邓世运律师版权所有。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刑事实务研析
1234
内容 224
粉丝 0
刑事实务研析 1234
总阅读46
粉丝0
内容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