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租个人房屋,需要发票入账;但常常遇见个人不愿意提供发票的情形,应当怎么办呢?
一、支付租金与提供发票同步
事实上,这是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支付租金固然是承租方法定责任,但提供发票也是出租方的税法义务。双方皆应履行自己的责任。
二、向税务机关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也就是说,承租方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责令出租方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应开具未开具发票)。
三、受托单位代开
这算是个特殊情况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相关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开具发票。
注:关于提供发票增加“税点”问题
经常会有出租方要求,提供发票则增加“税点”。事实上,如果租金已经约定,则出租方不能以所谓“税点”而加价。如果尚未约定,或者约定“税点”另算,则此“税点”乃是双方议价之考虑因素,双方可自行商定。
另外,关于承租方相关费用的凭证问题,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分割单、收款凭证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