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陕西某制药公司在无任何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假走账等方式,接受14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765份,涉税金额高达18.93亿元。
这些发票均已入账,并用于进项税抵扣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因该案件涉嫌虚开发票,相关责任人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本案中,2015年5月后的发票在电子底账系统中均有记录,这表明税务大数据已实现全链条、可追溯的监控。
根据规定,税务局对于企业存在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可以无限期追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将不再是行政处罚问题,而是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责任。
虚开行为不仅指为他人虚开,还包括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 介绍他人虚开 。
虚开的核心判定标准是三流不一致 ,这里说的三流是指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服务流不一致。
有真实交易,但开具的发票内容,比如品名、数量、金额等,与实际不符;
购销双方不真实,比如从A公司购货,却接受B公司开来的发票。
“善意取得”是公司在非主观故意情况下取得虚开发票后的补救方式,但其认定标准极为严格,公司需负举证责任。
购销双方必须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这是最根本的前提。
支付款项的流向必须与开票方名称一致,且不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
公司取得的发票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且开票方、发票内容(如品名、规格、数量、金额、税额等)均与真实交易完全相符。
公司主观上不知道开票方提供的发票是虚开或非法得来的。
为证明“善意”,企业必须提供完整、可信的证据链,包括但不限于:
1、证明交易真实的证据,比如购销/服务合同、货物运输/入库单据、服务验收证明、生产领用记录等。
2、证明资金一致的证据,比如银行转账回单与发票开票方一致。
3、证明业务逻辑的证据,能够证明该笔交易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料,如采购审批流程、预决算资料等。
注意:实务中,税务局对“善意取得”的认定非常审慎,一旦发现资金回流或交易逻辑不合理,即可推定公司为“非善意”,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三件套,严重的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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