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正式执行。

一、受益人群
两类人直接受益:
退休返聘人员:已领取养老金但仍继续工作的人员。
超龄在岗人员:到了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不足、企业留任等原因,未办理退休、继续在原单位上班的人员。
二、企业的法定义务
新规明确了四项不可协商豁免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1、工资保障
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须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严禁克扣或无故拖欠。
2、工伤保障
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由单位全额承担,个人不缴费。
一旦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并享受待遇;若单位拒不参保,所有费用由单位全额兜底。
3、工时休假
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需加班的,须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并享有法定节假日休假权。
4、安全保障
须安排合适岗位,不得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危险作业,上岗前须进行安全与卫生教育培训。
三、社保缴纳
这是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最关心的实操问题,新规给出了明确路径:
1、若已享受退休待遇
继续工作不改变已享受的待遇,养老金和工资收入可以同时领取,互不冲突。
2、若未缴足年限,需继续参保
对于累计缴费不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的超龄劳动者,有两种选择:
个人续缴: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单位代缴: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单位也可以按规定为其缴费,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从报酬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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