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级基金下折导致的“超额损失”,券商和基金公司对投资者承担何种责任?
2015年下半年的股灾,催生了一系列的诉讼。在我们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发现其中很多诉讼是由于投资者不了解金融产品自身的特性引起,比如投资者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投资的分级基金B类份额下折后遭受的损失,就是典型的一种。
分级基金,是指在一个投资组合下,通过对基金收益或净资产的分解,形成两级(或多级)风险收益表现有一定差异化基金份额的基金品种。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基金产品分为两类或多类份额,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收益分配。分级基金各个子基金的净值与份额占比的乘积之和等于母基金的净值。
例如,拆分成两类份额的母基金净值=A类子基净值 X A份额占比% + B类子基净值 XB份额占比%。当市场低迷时,可能会导致分级基金的母基金份额净值会显著下降,如果下降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显著放大B份额的杠杆率,甚至威胁到A份额净值的固定收益,为了平衡B份额的杠杆率,保证A份额持有人的固定收益,将进行分级基金份额的折算以确保A份额持有人的固定收益得到保证。由于B份额的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受制于涨停幅限制的规定,每日价格浮动为±10%(即涨停板或跌停板),并且下折后首个交易日的开盘价为B份额的基金“净值”。
由于上述原因,投资者在投资B份额时可能会因为市场的波动遭遇超额损失,我们来看下列图表。
通过上图,我们发现,在T+21日与T+22日买入B份额的投资者会承担下折后超额损失的原因在于市场交易价格即使达到跌停板,也赶不上份额净值的下跌速度,一旦出现市场过快下跌,B份额的净值将会以4倍甚至很快的幅度进行变化。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下折后B份额交易价格回归净值,出现了超额损失。
如:某投资者T+22日买入B份额1,000,000份,成本为322,400元。T+23日市场净值没有变化,但是该投资者购买的B份额价值为0.9999*232,600份=232,576.74元,亏损89,823.26元,亏损幅度为27.86%。
不少投资者在遭受了这样一个“超出证券市场涨跌停限制的损失”后,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从本所接触的相关案件看,此类诉讼投资者普遍将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投资者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公司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未尽风险告知义务;二是在下折基准日当天还能进行交易并且无明显提示。显然,对于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而言,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的操作风险固然自担,但由于分级基金的特性,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尤其应当注意自己的相关风险提示义务,以免在诉讼中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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