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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及通道融资业务中潜藏的多重陷阱

资管及通道融资业务中潜藏的多重陷阱 汇衡视野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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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汇衡经办的一起信托合同纠纷案收到了法院的判决。鉴于此案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将通过本文对此案进行简单解析。

近日,汇衡经办的一起信托合同纠纷案经法院判决,取得了有利于我方委托人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在同类型案件中有一定的代表性,我们通过本文对此案进行简单解析,以期引发对相关业务风险控制的启示。

案件背景

本案的委托人为某银行,某银行以其理财资金认购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作为通道将信托资金为上市公司高管提供配资,用于增持某上市公司股票,同时由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进行差额补足(未经董事会决议)。融资期间内,因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深陷重大债务纠纷以及上市公司股票长期停牌,委托人面临信托计划的融资方到期不能清偿融资的风险。

为此,我们代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向信托计划的融资方及其他提供差额补足承诺的增信主体提起了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股票复牌,随后股价大跌,融资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远低于融资本金。

案件难点

在案件的经办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如下几个问题:

1. 如何在融资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提前触发融资方的还款义务及增信主体的增信义务?

2. 委托人如何回避信托合同的相对性,跨过信托公司直接向融资主体与增信主体主张权利?

3.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企业所做差额补足承诺的效力如何认定?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围绕上述问题制定并实施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最终的判决结果采纳了我们的方案并支持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启示

本案在同类型案件中有一定代表性,体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 本案涉及的是资本市场常见的上市公司股东或高管通过结构化融资进行股票增持的业务;

2. 因包含了一层或两层通道方在内,案件通常包含多重法律关系,造成资金方可能无法直接追诉融资方;

3. 案件涉及的融资业务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股票价格急剧下跌的极端风险。

以上三个特点决定了业务部门在实践中,应注重不同通道之间业务合同条款的衔接,以及对极端风险的防范。

但在办理本案以及以往类似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常发现在这些案件涉及的融资业务中,相关金融机构对此准备并不充分,资金方、通道方之间的协议文本大多采用各自常用的标准文本,法律文件缺乏针对性的条款设计或修正,同时在交易结构和增信方案的设计、以及发生极端风险后的争议解决方案的选择方面也会忽略一些值得重视的细节。

因此一旦发生极端风险时,无论是资金方还是通道方,都需要回看业务合同与相关文件以制定处置方案,在如果合同协议等存在前述的一些问题,则显然会影响处置方案甚至后续诉讼方案的制定与执行。对资金方而言,可能意味着丧失了追讨损失的先机;则对通道方而言,可能会承担本不应由通道方承担的责任。

近期,汇衡将会就目前普遍存在的多层嵌套结构下融资业务的诸多“陷阱”举办金融资管争议解决圆桌会——资管及通道融资业务中潜藏的多重陷阱。

希望可以通过本次分享会,和大家进行经验分享。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获取金融资管争议解决圆桌会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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