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监总局于7月1日以第10、11、1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为反垄断的执法提供了更改为明确的指引。
其中,《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2009年5月26日由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案件查处程序规定”)及2010年12月31日由原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止垄断协议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将三个法规逐条进行比对,整理如下:
*标红为新增内容,标蓝为删减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