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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起源和演变

信托的起源和演变 热钱脉冲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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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的信托行为起始于数千年前古埃及的“遗嘱托孤”。谈起“遗嘱托孤”又要从梅腾墓铭文(Methen Inscription)说起。梅藤出生于第三王朝末至第四王朝,梅腾墓铭文是最早的传记,它揭示了梅腾的公职生涯和财富积累。

根据梅腾墓铭文记载,在古埃及第三王朝时期,大臣梅藤的母亲曾立下一份遗嘱,规定她的财产将分给梅藤和其他子女,立遗嘱日不能作为遗嘱执行日,必须通过国王的敕令才能向继承人交付遗产,这也是信托行为的雏形。

法律的角度

在古罗马时期,信托遗赠被写进法律,《罗马法》规定,在按遗嘱划分财产时,可以把遗嘱直接授予继承人,如果继承人无力或无权承受时,可以按信托遗赠制度,把财产委托或转让给第三者处理。古罗马的“信托遗赠”已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信托概念,并且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尤斯制 (Youse system)

几乎每一部耳熟能详的英国文学名著都和宗教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是的,封建时代的英国,人们普遍信奉宗教。 按照当时的基督教义,信徒只有在活着的时候要多捐献,死后才可以升入天堂。由于教徒不断地捐赠,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而根据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

教会的土地激增,意味着国家役税收入逐渐减少,影响到了国王和封建贵族的利益。在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要得到国王的许可,才能把土地赠与教会团体,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数是教徒,为帮助教会摆脱不利的处境,通过参照《罗马法》的信托遗赠制度,创造了(尤斯)制度。尤斯制 (Youse system)尤斯制是英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第三者必须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

白帝城托孤

中国著名的“白帝城托孤”,也可以理解为一种信托行为。大家都知道刘备有个儿子叫刘婵,又叫“扶不起的刘阿斗”。在刘备弥留的时候,蜀国正处在混乱的时期,外有强敌、内有纷争。年仅17岁的阿斗显然无法应付这么复杂局面,稳固江山。于是刘备做了一个“家族信托“。贤臣诸葛亮按照刘备的遗嘱,鞠躬尽瘁地治理国家,即使蜀国繁荣昌盛,他自己也不能称帝,最终的受益人自然只能是后主刘禅。诸葛亮在这里就好比是受托人,刘备是委托人,而阿斗是受益人。

然而,在当前的中国金融市场,却是由信托公司先去市场上寻找好的项目,通过一系列调查,判断可以投资,再去市场上募集资金。信托公司会把准备投资的项目包装成“信托产品”。银保监会要求,信托产品只针对高净值客户销售,起投金额100万人民币及以上,并且不能公开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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