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芬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解读
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为有效防范疫情输入风险,保障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及生物安全,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发布防控公告。
主要防控措施
一、禁止输入相关产品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此处“相关产品”指源于猪、野猪,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具备疫病传播风险的产品。
二、严控携带与寄递
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旦查获,一律予以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强化运输工具监管
来自芬兰的进境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必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除害处理,严禁擅自抛弃。
四、严厉打击非法入境
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来自芬兰的猪、野猪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法律责任与部门协作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海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海关与农业农村部门需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检疫、防疫和监督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2026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