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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申报无需提供合同、装箱单、舱单!

海关:进出口申报无需提供合同、装箱单、舱单! 三哥靠谱
20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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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广州海关决定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

为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广州海关决定对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海关审核时如有需要,再行提交。


随附单证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随附的单证包括:

(一)合同;

(二)发票;

(三)装箱清单;

(四)载货清单(舱单);

(五)提(运)单;

(六)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七)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一)

申报形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二)

格式标准

通关作业无纸化模式下,企业以电子文件方式保存或向海关上传的报关单随附单证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发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有关要求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

(三)

审查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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