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写内容
(一)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⒈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⒉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⒊船舶名称。
⒋托运人的名称
⒌收货人的名称。
⒍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⒎卸货港。
⒏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⒐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⒑运费的支付。
⒒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中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