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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 税总发〔2019〕64发布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新政

财税资讯 | 税总发〔2019〕64发布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新政 盛天诚财税研究所
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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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温 馨 提 示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最新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基础上,2019年5月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7月1日施行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

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总发〔2018〕149号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提速。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

二、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需要取得清税文书的,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纳税人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到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

(一)对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齐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资料不齐(包括未办结事项要求报送的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四、办理过涉税事宜,且领用过发票的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

仍按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符合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五、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如何办理税务注销?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对于纳税人仍存在的欠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死欠”核销处理。

六、拟注销的纳税人申请解除非正常管理状态,税务机关如何简化补办申报手续?

对于非正常状态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无相关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通知》增加了批量零申报相关规定

七、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委托扣款协议书”如何终止?

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系统自动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

八、《通知》减少了报送资料清单?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盛天诚财税研究所20余年对财税政策的持续跟踪与深入了解,利用财税专业知识和资源搭建企业价值重构和发展壮大的桥梁,帮助企业了解财税政策,简化办税流程,搭建办税绿色通道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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