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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 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
以下是通知原文:
过往实践操作中很多人采取1元或随意定价转让股权的方式以规避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费,但该通告施行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申报完成股权转让相关个人所得税为前置条件,故继续采取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避税将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
1、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转让财产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2、低价转让存在被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六)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个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所以低价转让股权将面临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风险,尤其是本次通告发布后,将有效督促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完成纳税申报将无法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其实,出台类似政策的不只是深圳,全国其他城市也有在逐步推进,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越来越活跃,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频繁。随着此类政策的出台,1元转让股权,个人股权转让随意定价的行为可能存在税务风险,或需要补交税收款项。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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