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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四)

干货分享丨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四)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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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系列问答主要围绕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结合争议纠纷案件进行简要分析。我们将定期更新,欢迎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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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 7.51 亿,电商直播用户规模为 5.15 亿,占网民整体的48.2%。信息技术的进步推动网络直播的出现、兴起和普及,直播电商行业从野蛮生长的阶段,正在往产业化方向进一步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市场需求巨大,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风险和法律挑战,直播电商行业的争议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本直播行业法律合规问题之系列问答主要围绕直播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争议问题,结合相关争议纠纷案件进行简要分析,以期为直播行业的从业者提供思路参考。我们将定期更新,欢迎关注我们。


本系列前文直播法律合规系列问答(一)、(二)、(三)我们重点讨论了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关系、账号归属、合同违约情形等问题,本次内容主要围绕合同终止后可能引发的纠纷问题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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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到别的平台,可以起诉平台吗?


MCN机构通常会和主播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如果主播出现跳槽等违约行为,MCN机构可以起诉主播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但当主播跳槽到别的第三方平台,MCN机构与该第三方平台往往都是没有合同关系的,如果MCN机构此时希望起诉第三方平台,实践中通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进行起诉,那实践中法院是否会认为第三方平台需要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呢?


结合(2017)鄂01民终4950号、(2020)浙民终515号等案件来看,法院认为核心问题在于第三方平台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道德,是否具备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比如主播跳槽过程中是否存在主动挖角(即平台的恶意情况)、如主播的合同关系状态是已经通知解约、洽谈解约中还是完全未告知、是否有恶意攫取原告平台的用户情形等情形,来综合认定其行为是否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则的不正当性。


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倾向于认为市场竞争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为例外,应尊重经济运行规律,促进竞争效果的有效实现,且很多案例中第三方平台不具备不正当性和可责性,因此案例中大多数法院认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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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机构可以要求主播在终止合作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吗?


主播跳槽到其他MCN机构,主播流量和粉丝也会转移到新的MCN机构,且这些流量和粉丝可能也是原MCN机构培养起来的,这对原MCN机构来说是个很大的损失,也会产生很强的竞争关系。


因此,MCN机构会希望在与主播签署的合同中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主播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公司从事类似的活动,否则应支付违约金,以减少主播跳槽带来的损失。


结合(2020)鲁11民终2577号、(2021)鄂08民终283号、(2017)浙0104民初3197号等案件来看,对于MCN机构能否要求主播在终止合作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有法院认为此种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支持;也有法院认为此种约定属于不合理加重主播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或双方并非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适用竞业限制约定。


但综合来看,从民事合同关系的意思自治角度出发,MCN机构与主播签署的合同中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但为了降低此类竞业限制条款构成无效格式条款的可能性,在双方签约时可以采取合理方式对该等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如加粗、下划线等方式。


当然,最终此类竞业限制条款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则需根据个案的具体履约情况及条款设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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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单方解除合同,能否要求MCN机构解除其在平台上的账号绑定?


由于MCN机构为了培养和孵化主播,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来为主播的账号引流,如果主播选择解除合作关系,对MCN机构来说会产生预期收入的损失,所以MCN机构会希望把主播账号与机构在平台上进行后台绑定,来加强对主播账号的管理和运营。


但是,如果双方真的面临合作终止的情况时,这种后台的账号绑定就会产生争议,例如当主播提出解除合同,而MCN机构不同意结束合作的时候,主播能否要求MCN机构解除平台上的账号绑定呢?


应当明确的是,这个问题上需要把“主播单方解除合同,和要求MCN机构解除平台上的账号绑定”区分来看:


一方面,能否要求MCN机构解除平台上的账号绑定是取决于账号后续的权利归属,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主播账号是主播注册、实名认证,且主播进行日常账号输出和账号经营,账号与主播之间有着较强的人身属性,所以当MCN机构与主播对账号的归属发生争议时,法院会基于账号的人身属性、弱者保护及双方协议约定等因素,倾向于在账号使用权上认为归属于主播。


另一方面,主播在没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主播是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MCN机构不能通过证明主播有违约行为,来实现其希望对账号主张权利的目的。如(2019)浙0108民初574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主播存在违约行为,且造成MCN机构在账号运营上的投入之损失,判决主播承担违约金,但账号归属于主播,MCN机构应将账号归还至主播。在这种情况下,主播有权要求MCN机构解绑账号。


另外,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账号所有权归属主播的,主播可以要求MCN机构解绑。



我们将会定期更新直播法律合规问答,欢迎点击以下名片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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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介绍


宋婉瑜律师

垦丁(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法律从业14年+;曾任职于某快消头部企业,担任法务高级经理、电商合规负责人。从事法务及法律工作⼗余年,熟悉企业内部运作和管理,能精准把握企业合规的痛点、难点,使法律合规服务落地更具有操作性。曾带领团队在最高院处理多宗知产疑难案件,获得良好效果;曾协助多家大型企业完成收并购,全流程提供法律合规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全流程服务。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电商合规及争议解决、数据合规、互联网合规、股权法律服务、投并购法律服务等专业领域。


潘莹

法律从业4年+,中山大学硕士,曾任互联网公司高级法务,负责公司业务风控、产品合规及诉讼案件处理相关工作,对互联网合规有着丰富的经验。 具备法务和律所双重法律工作经验。曾参与某大型教育集团的数字化合规项目,负责十几款产品的数据合规及集团数据合规体系搭建工作;曾参与互联网游戏企业的产品合规工作;专注互联网企业业务风控、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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