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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资讯要点
1、广东出台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
2、工信部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
3、全国信安标委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4、北京公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多家公司被处罚
5、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广东出台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
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广东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竞争合规指引(反垄断)》(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立足我省平台经济领域发展现状和特点,总结《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帮助经营者明确相关法律风险,引导经营者加强合规管理。
广东省作为我国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重要发展阵地,是我国平台经济大省之一。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公平竞争问题日益突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普遍存在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掐尖并购”“抱团取暖”“一致对外”等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我省平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指引》。
《指引》以《反垄断法》《平台反垄断指南》为基本依据,根据新修订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进行调整,结合我省平台经济发展情况,在体例和内容进行创新。当中既有具体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有敏感行为的识别要点;既对垄断行为进行指导,也对内部合规进行指引。
针对各方面反映较为突出的平台经济领域竞争问题,《指引》明确了反垄断监管的基本原则、具体思路和监管方式。《指引》详细列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类主要垄断行为的界定和风险,倡导平台经营者主动建立反垄断合规制度,提升反垄断合规能力,共同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来源:网信广东
工信部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人形机器人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大脑、小脑、肢体”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确保核心部组件安全有效供给。整机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实现批量生产,在特种、制造、民生服务等场景得到示范应用,探索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和手段。培育2—3家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型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2—3个产业发展集聚区,孕育开拓一批新业务、新模式、新业态。到2027年,人形机器人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产业加速实现规模化发展,应用场景更加丰富,相关产品深度融入实体经济,成为重要的经济增长新引擎。
来源:工信微报
全国信安标委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近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秘书处组织编制了《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
根据《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管理办法(暂行)》要求,秘书处现组织对《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11月15日前反馈至秘书处。
联系人:王秉政 010-64102746 wangbz@cesi.cn
来源:全国信安标委
北京公布网络交易执法领域典型案例,多家公司被处罚
为全面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秉承“首善标准 监管为民”理念,聚焦民生领域,积极履行职责,开展网络交易领域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直播带货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直播营销虚假宣传及违规促销案
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直播售卖某款白酒时,故意用手遮挡关键信息,以酒水的稀缺性诱导消费者购买,存在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直播中还宣传他人线下实体店为自己拥有以彰显实力;利用微信添加客户,在朋友圈发布或群发商品虚假信息;同时还存在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5万元。
2、北京某护肤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至2023年5月,当事人在某平台直播间推荐、销售化妆品时,直播背景中标示了“专研抗老”等字样。另外,2022年11月至2023年5月,当事人在某平台旗舰店主页面及23款产品陈列背景上宣称“专研抗老”。经查明,上述化妆品均无抗老功能,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3、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销售的某品牌固体饮料为普通食品,却在话术中提到增强抵御力,性能用途超过药品,该话术对商品的性能、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4、北京某厨具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时,主播重复利用“大礼包还剩最后X单现货”“大礼包没有了”等宣传话术,在直播间内传递赠品(“大礼包”)所剩不多的不实信息,诱导消费者下单购买。同时,当事人在直播中展示无依据的被比较价格,并通过口播传递亏本让利的虚假信息。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5万元。
5、立夏梧桐(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千人计划:经纪人全科进修班”培训课程中,宣传其授课的多名老师曾服务过陈某、王某某、赵某某等多位明星,但无法完全证实上述宣传真实性,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6、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播在直播期间,以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同款商品的页面展示价作为被比较价格进行宣传。另查,两公司商定在不同平台上架同一商品,并标示相差悬殊的价格,供直播带货比价使用。该行为构成价格欺诈,两公司为共同违法主体。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7、北京某服装有限公司直播带货销售侵权商品案
当事人在直播带货中以超低价销售多款知名品牌服装,价格仅为数十元,而官方正品最低价格也近千元。现场查获侵权服装59件,根据直播销量初步计算当事人非法经营额约5.5万元。因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执法机关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当事人在同一时间销售6台同型号取暖器,但支付方用户名、IP地址、收货人姓名、收货地址等信息完全一致,即同一用户、同一时段、同一IP地址,分多次下单购买同一商品。上述6个商品快递包裹,重量均为0.02千克,与该商品实际净重不符,即当事人并未实际寄出上述商品。对于当事人虚构交易数据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9、北京某商务中心发布酒类违法广告案
平台内某商家于2023年4月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双方协商同意通过当事人平台账号“冲哥的小酒馆(红道)”推广销售某款啤酒,并达成定向佣金合作。当事人于2023年5月发布了存在饮酒动作的短视频,并分享了饮酒后体验,视频左下方有某款啤酒购物链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广告费881.57元,罚款2644.71元。
10、北京某设计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当事人经营某民宿,价格分为平时价、周末价和节假日价三个档次。消费者通过某民宿平台APP联系当事人预定2023年4月29日和4月30日(周末)民宿,以周末价成交。当事人后期发现预定时间属于节假日,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或补差价,但消费者拒绝并要求当事人履行约定。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当事人通过平台取消订单,按照平台规则进行了经济补偿。当事人以获取更高收益为目的取消订单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相关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来源:中国新闻网
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了!
“从速从速!可代查个人名下手机号!”“可通过微信号反查手机号!”“可通过身份证获取个人高清照片!”......一男子在微信群、OO群等发送上述广告,宣称能代查个人信息,有三人看到该广告后当即下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用于解封账号、验证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广州检方以4人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也是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这起涉“人脸识别”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裁判认为,四被告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四被告行为造成了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丧失,其产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外部风险等非物质性损害达到了客观性及显著性标准,已对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未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四被告通过“查头”“过脸”的手段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信息自决权。通过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伪造人脸识别视频、破解人脸验证系统,违反了实名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为各类冒用他人身份进行非法交易提供了“隐身”保护,形成了一条具有隐蔽性和扩散性的网络侵权链条。
虽本案中的受害人无法特定化,但已泄露的个人信息仍在网络黑灰产市场流通,不特定公众的人格性权益、财产性权益、安全性权益都存在风险的“聚合效应”,与目前个人信息被非法买卖、非法使用等现象的泛滥呈正向相关趋势。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通过公益诉讼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尽可能恢复到其应然状态。
为此,法院认定四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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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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