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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前文【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公司持股设计的三条控制线——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以及一票否决,我们讲到公司股权设计的三条线,其中持有67%及以上股权可以实现公司的绝对控制,持有51%及以上股权可以实现公司的相对控制,持有34%及以上可以实现对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但随着公司的发展,特别是公司在经过多轮的融资后,股东的股权比例不断地被稀释,最终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可能无法再达到以上持股比例。
那创始股东如何才能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呢?本文将结合作者在实践中的经验,介绍6种可以实现公司控制的方法。受篇幅限制,上篇文章【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实现公司股权控制的6种方式(上)我们介绍了前3种方法,本次内容中我们将继续分享后3种方法。
注:本文所讲的控制实质是指对公司的表决权。
方式四: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权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持有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通常实际出资人未登记在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中,称为隐名股东;代持人登记在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中,称为显名股东。
几个股东之间可以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将部分股权由某一股东进行代持,从而实现该股东的持股达到较高的比例,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但这种方式的控制效果比较弱,一般而言,股权代持的关系很容易被终止,终止后代持人的权利就会被削减。即使股权代持的关系不终止,但一般隐名股东也会要求显名股东的决策需要经过其同意。
股权代持的优势在于其非常简单和便捷,双方签订代持协议即可实现,而且该协议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也存在一些劣势,比如对于隐名股东来说,显名股东可能会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行使一些表决权或因其产生债务纠纷导致代持的股份被冻结;在上市前,隐名股东需要显名,则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显名,会产生一定的税负。因此在采用股权代持的方式时要同时考虑以上法律风险并采取风险规避的措施。
方式五: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是指各方签署协议,约定各方承诺在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扩大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一致行动协议是通过协议的约定来实现的,如果某一方不遵守协议的约定,那么其他方只能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无法再实现共同控制的效果。
因此,为了增强共同控制的效果,可以约定由牵头人派驻董事,一致行动人不派驻董事;或者结合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例如签订"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来增强共同控制的效果。
方式六:表决权委托
表决权委托,即某些股东将其手中股权对于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委托于某一股东行使,从而实现该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的扩大。
实践中,表决权委托主要通过公司股东直接向受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代公司股东行使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实现。
一般情况下,表决权委托会和一致行动协议配套使用,而且表决权委托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中。
以上是六种可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简要介绍,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使用所有的方式。
一般而言,对于初创企业和处于早中期的企业,在该阶段的主要目标是求发展,采取全体约定以及股权代持的方式相对较合适,因为这两种方式非常灵活,适合早中期企业快速发展和灵活调整的特性。
而在发展期的企业,采取控股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较为常见,在此阶段,公司的业务已经较为稳定,需要稳定和完善的股权架构来支持公司的发展。
而对于发展已经很成熟的企业,可以再根据需要叠加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派驻人员,以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但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有差异,股东追求的目的也不同,还是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才能更好结合企业具体场景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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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婉瑜律师
垦丁(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
法律从业14年+,法务+律师双经验,法学+EMBA双背景。曾任职于某快消头部企业,担任法务高级经理、电商合规负责人。从事法务及法律工作⼗余年,熟悉企业内部运作和管理,能精准把握企业合规的痛点、难点,使法律合规服务落地更具有操作性。曾带领团队在最高院处理多宗知产疑难案件,获得良好效果;曾协助多家大型企业完成收并购,全流程提供法律合规业务;为多家企业提供数据合规全流程服务。
擅长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电商合规及争议解决、数据合规、互联网合规、股权法律服务、投并购法律服务等专业领域。
潘莹
法律从业4年+,中山大学硕士,曾任互联网公司高级法务,负责公司业务风控、产品合规及诉讼案件处理相关工作,对互联网合规有着丰富的经验。 具备法务和律所双重法律工作经验。曾参与某大型教育集团的数字化合规项目,负责十几款产品的数据合规及集团数据合规体系搭建工作;曾参与互联网游戏企业的产品合规工作;专注互联网企业业务风控、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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