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资讯要点
1、人社部发文加快数字人才培育 助力数字经济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2、《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等3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3、天津市开具首张智能车联网示范应用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4、上海住酒店取消强制刷脸
5、“一键搬家”软件搬运淘宝平台核心数据?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人社部发文加快数字人才培育
助力数字经济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九部门共同印发《加快数字人才培育支撑数字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
《行动方案》紧贴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需要,用3年左右时间,扎实开展数字人才育、引、留、用等专项行动,增加数字人才有效供给,形成数字人才集聚效应。
《行动方案》部署了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数字技能提升行动、数字人才国际交流活动、数字人才创新创业行动、数字人才赋能产业发展行动、数字职业技术技能竞赛活动等6个重点项目,并从优化培养政策、健全评价体系、完善分配制度、提高投入水平、畅通流动渠道、强化激励引导等6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
来源:中国政府网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
等3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4月15日,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以下3项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
恳切希望您对该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于2024年06月14日前反馈给网安标委秘书处。
联系人:王姣 13661025214 wangjiao@cesi.cn
《数据安全技术 政务数据处理安全要求》.pdf
《网络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运维实施指南》.pdf
《网络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pdf
来源:全国网络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天津市开具首张智能车联网示范
应用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近日,天津数据资产登记评估中心出具了天津市首张《智能车联网示范应用数据资产登记证书》。
截至目前,河北区通过车路云一体化示范建设,实现了包括基础数据、业务数据和外场信息数据在内的累计30余项车联网相关数据汇聚和处理分析,有效满足智能网联汽车应用、MAAS出行信息服务、信控优化、智能网联综合服务等应用场景的数据需求。
来源:人民网
上海住酒店取消强制刷脸
近期,在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相继有通知和提示发布,严禁对已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进行“强制刷脸”核验,严禁发生不“刷脸”不能入住问题。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发布《关于发布旅客住宿有效身份证件和住宿登记问询流程的通知》,其中附有《旅客住宿有效身份证件须知》《旅客住宿登记问询流程图》。根据流程图显示,对于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无需进行人脸信息核验。对于无有效身份证据的大陆内地居民,亦可以不同意采集人脸信息进行身份核验,而是可以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同时发布了《温馨提示》载明“严禁对已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进行‘强制刷脸’核验;严禁发生不‘刷脸’不能入住问题;对为忘带身份证件旅客提供便民核验服务的,应当明确征得旅客本人同意”等内容。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一键搬家”软件搬运淘宝平台核心数据?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淘宝公司)系淘宝平台的经营者,淘宝平台与商家签署协议,收集、记录商家在使用平台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商品数据,在商品数据采集、存储、交互方面进行一定投入,并采取技术手段限制第三方获取、使用上述数据。绍兴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某公司)、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公司)、胡某某共同运营“搬家大师”“上货专家”软件,其未经淘宝公司许可,绕开淘宝平台规则及技术措施,非法抓取其商品数据,并以付费方式向其用户提供服务,将淘宝平台的数据搬运至其他多个平台,将淘宝平台的商品和店铺“一键搬家”至其他平台。淘宝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万元。
【裁判内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淘宝公司对涉案商品数据享有合法权益,被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于2023年8月24日判决:绍兴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胡某某立即停止提供涉案软件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淘宝公司205万元。绍兴某公司、上海某公司、胡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数据来源、数据成本、数据属性、数据流通四个维度可以认定淘宝公司对涉案整体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涉案商品数据由淘宝公司与平台商家签署协议的方式合法取得;淘宝公司为涉案商品数据的收集、存储、维护、管理和保护投入了大量的成本,包括搭建类目广泛、层次多样的商品上架发布系统、对非法获取平台数据行为进行技术防范和监测处置等;涉案商品数据包含了不特定商品的、规模化的电子数据集合,具有超出原始信息内容的增量价值,属于淘宝平台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涉案商品数据集合凝结着淘宝公司长期、大量的投资经营成本,构成其稀缺性的数据资源,不处于自由流通的状态。淘宝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对涉案整体商品数据集合享有竞争性权益,与平台商家基于原始信息主张相关权利互不冲突、并行不悖。
其次,从网络经营行为、采取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正常经营、主观侵权故意四个要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涉案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诉“一键搬家”行为系在互联网领域向电商平台商家提供软件服务的行为,属于利用网络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涉案软件采取了绕过平台反爬措施及验证机制的技术手段,未经授权访问并复制搬运数据,侵害了淘宝公司的数据资源持有权益。同时,被诉侵权行为使其他平台及商家通过“搭便车”方式攫取淘宝平台本应获得的流量收益和交易机会,其他平台及商家可轻易对淘宝平台及商家实现实质性替代,妨碍破坏淘宝公司合法正常经营,侵害了淘宝公司对数据资源的加工使用权益。从主观上看,被诉侵权人应当知晓“一键搬家”行为必将削弱淘宝平台的竞争优势,综合其告知软件使用者应获取授权但未设置任何授权验证机制的事实,可认定被诉侵权人主观上具有损人利己的不正当意图。
综上,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院遂于2023年12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浙江高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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