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案例分享 |电商公司伪造裁判文书恶意投诉?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分享 |电商公司伪造裁判文书恶意投诉?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07-10
2
导读:本期案例入选了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侵权人微某联合公司通过伪造裁判文书来向电商平台投诉竞争对手聚某公司售假。投诉行为导致聚某公司账户冻结,店铺产品下架。法院最终判决微某联合公司构成不正

案评导读

来源:知识产权家

网络依靠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成本低、效率高、方便快捷,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各大公司几乎都在电商平台开设了店铺,同一类型公司之间网络竞争也愈发激烈。不同的公司之间难免出现利益碰撞,这也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本期将介绍的案例入选了2022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值得关注。侵权人微某联合公司恶意投诉的方式十分极端。该公司通过伪造裁判文书来向电商平台投诉竞争对手聚某公司售假。种种投诉行为直接导致聚某公司账号冻结,产品下架,损失严重。聚某公司提起诉讼后,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微某联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20万元。






基本案情





聚某公司主要在“淘宝”平台上从事电商相关贸易活动,其声称在“淘宝”平台上开设店铺,店铺ID分别是“阿米眼健康”“tb8666322_2012”“tb905663222”。上述第一家店铺的认证信息为聚某公司,后两家店铺在淘宝网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分别为自然人王敏、许惠芳。聚某公司主张二人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授权书,聚某公司有权针对三家店铺被恶意投诉的行为提起本案诉讼。经查,上述三家店铺均主营微某联合公司生产的晶睛黄金视力眼贴及相关产品。2018年期间,微某联合公司以售假为理由,针对店铺“阿米眼健康”进行投诉,致使“阿米眼健康”账号被冻结、店铺相关商品下架。此外,聚某公司还主张微某联合公司针对店铺tb8666322_2012” “tb905663222”也进行了相关投诉,导致两家店铺相关商品下架。聚某公司认为,微某联合公司通过提供伪造裁判文书等方式实施恶意投诉,侵害其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微某联合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微某联合公司辩称:涉案三家店铺中至少有两家的实际主体为自然人而非聚某公司,聚某公司的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针对店铺“阿米眼健康”的投诉并非微某联合公司所为;针对店铺的投诉是微某联合公司所为,但属于正常的投诉行为,并非恶意投诉 ;即使认定微某联合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聚某公司也未就其损失举证,微某联合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

电商平台投诉主体的确定


与线下经营不同,线上经营活动需要先完成注册及认证程序。电商平台线上投诉主体的确定,应当依据行政管理相关规定及电商平台的相应规则判断,以公示公信效力的实名认证注册信息为准。电商平台的实名认证信息具有优先的证据效力,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就店铺的经营存在其他约定等其他证据,均不能对抗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的实名认证注册信息。

2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经营者编造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3

伪造证据投诉损害他人商业名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经营者而言,流量决定了销量。一旦被投诉后,发布的商品链接被删除,即使申诉成功恢复链接,链接原本承载的数据也无法恢复,将影响链接商品的流量和销量。投诉人明知其投诉会造成被投诉店铺产品下架,仍然通过伪造或虚假证据发起投诉,主观恶意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他人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受损,损害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的,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微某联合公司赔偿聚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驳回聚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微某联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经营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愈加重视、需求不断提高,在电商平台上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相关投诉也愈发频繁。电商平台建立知识产权线上投诉平台,本意是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保障权利人就侵权行为向电商平台寻求救济的权利,以便捷高效地制止侵权行为。但如果权利人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等合法权益,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END

点击名片 关注我们


团队介绍


科技与数字经济法律团队由陈双律师带领,宋婉瑜律师、黄迪律师共同组建,致力于为科技与数字经济行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由行业头部企业工作十年以上的法务、知名律所资深合伙人、法律博士、数据安全师等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均深耕互联网、数字化、数据法律服务多年。正在或曾经服务的客户包括了诸多互联网综合性及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上市公司等。


重点专业领域:数据合规、平台合规、互联网及智能产品合规、商业刑事、公司治理及股权投融资、知识产权等。


重点行业领域:覆盖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交易全产业、医疗大健康产业上下游、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开源许可、新型电商、美妆/护肤品、新零售快消品、数字化广告营销等行业。


法律咨询、行业交流

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13416162743

文末福利

01  后台回复关键词【 数据资产 】

领取本团队作为主编撰写的《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研究报告》


02  后台回复关键词【 上合组织数据 】

领取本团队作为主编撰写的《上合组织经贸物流行业数据要素流通白皮书》

往

期

推

荐


1.公司合规及监管

私域流量变现,要注意这些法律风险

电商企业运营小程序需要注意哪些合规义务?

股份公司篇|新《公司法》的十大重要变化(2024年7月1日实施)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十大重要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篇

2.创业及公司治理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实现公司股权控制的6种方式(上)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实现公司股权控制的6种方式(下)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股权代持的常见三大风险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公司持股设计的三条控制线——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以及一票否决

3.直播法律合规

可下载|《直播常见法律合规问答65问》发布!

敏感个人信息新国标征求意见稿的九点新规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宋律观电商合规
1234
内容 171
粉丝 0
宋律观电商合规 1234
总阅读432
粉丝0
内容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