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直播间购买商品成为消费者购物的新选择,借助粉丝量较高的直播博主进行商品推广,成为商家们热衷的营销方式。然而,直播带货也暗藏法律风险,近日,徐州泉山法院审结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原告山竹公司(甲方)与被告白禾公司(乙方)签订《直播分销产品协议》,约定乙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为甲方提供5场直播带货服务,要求带货主播粉丝为100万至500万,目标销售额42万元,合作对接费25000元。同时约定,若乙方未能按约完成销售目标,则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退还上述合作对接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山竹公司向被告白禾公司支付25000元合作对接费。
同年2月,被告白禾公司安排相关主播为原告山竹公司的产品进行3场直播带货,直播成交金额共计为0。
2024年2月,因原、被告双方就上述合作事宜产生的矛盾纠纷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山竹公司遂将被告白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协议,并主张被告白禾公司向其返还案涉合作对接费。
裁判焦点
1
关于原告山竹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作协议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间《直播分销产品协议》所涉履行期限业已届满,合同自然终止,故针对原告主张的协议解除的诉请,法院不再理涉。
2
关于案涉合作对接费用返还的问题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案涉直播分销产品协议约定履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现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告白禾公司未能完成目标销售量,且在直播3场销售为0的情况下,未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据此应当认定被告白禾公司未能按约完成直播5场、销售42万元的服务内容。结合直播分销产品协议“以上所有合作条款未完成,则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合作对接费用25000元”之约定,原告山竹公司诉请被告白禾公司返还该25000元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诚信不仅是道德行为的标准,更是商业行为的底线。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和网络主播,在签订直播带货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亦应全面、诚信履约,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商家在签订直播带货服务合同之前,应审慎审查对方直播服务机构的资质和行为能力,选择有履行能力的合作伙伴,防止“入坑”。在订立合同时,应选择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行为,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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