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案例分享 | 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法院:有条件限制,不可随意选择

案例分享 | 网购后仅退款不退货?法院:有条件限制,不可随意选择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4-07-31
3
导读:近年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大网购平台相继修改售后服务规则,将“仅退款”作为“标配”,但“仅退款”真的可以随意选择吗?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人民法庭快速调解了两起因消费者网购后选择“仅退款不退货”导致的

案评导读

来源:雨城法院

近年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大网购平台相继修改售后服务规则,将“仅退款”作为“标配”,但“仅退款”真的可以随意选择吗?近日雨城区人民法院草坝人民法庭快速调解了两起因消费者网购后选择“仅退款不退货”导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一

网购瓷碗存在瑕疵仅退款

2023年3月,许阿姨(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价值29.9元的陶瓷汤碗一个,收货后发现碗盖与碗身颜色有差异,便询问商家原因。商家告知其若对货物不满意可以选择“退货退款”。


因许阿姨年龄较大,对网购平台操作不熟悉,看到平台有“仅退款不退货”的选项后,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不退货”并向平台投诉,导致商家被平台处罚。


接到投诉后,商家多次主动与许阿姨进行协商无果,2024年6月,商家将许阿姨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阿姨退还货款29.9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200.9元。


案例二

网购商品使用数天后申请退款

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2023年7月,小超(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价值150元的儿童充气钓鱼池,收货后发现商品漏气,便与商家沟通退货事宜。但商家回复商品是经检验之后才会出厂,不会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小超为证明漏气,将沙石等重物放入充气钓鱼池内并使用数天,再次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以影响商品二次销售为由再次拒绝。


此后,小超直接向某平台投诉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造成商家一定损失。这一举动,加剧了双方矛盾导致纠纷。销售商家于2024年6月将小超起诉至雨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超退还货款150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7202.5元。


法院调解

受理该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两件案件金额较小,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遂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行释法说理。让两名网购者明白网络交易也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收货时应当使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合理手段检验、调试商品,若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或不符合预期时,应主动与商家协商处理,更不应抱有贪小便宜或图简单直接选择退款不退货。这样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还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同时也告知商家,行使权利时应当合理区分责任承担主体,不应将其他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让网购者承担。


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两名网购者认识到自己“仅退款不退货”行为有违诚信,并了解到在检验商品时手段要合理,主动表示愿意退款,为此商家也主动调减了赔偿金额。


最后,许阿姨同意退还货款29.9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70.1元,对此商家表示同意并选择撤诉。而小超则同意退还货款150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327.5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电商平台退货时,会发现电商平台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设置了“仅退款不退货”的选项,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平台受理了“仅退款不退货”,便不用与商家协商退货事宜。但实际上,除电商平台或商家有特别承诺外,“仅退款不退货”通常是有限制的,即通常是对买家未收到货或者拒绝收货,所以不需要退货,并非指买家可以在收到商家的退款后无偿占用货物。同时,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检验商品质量时,手段要合理,不能影响商品二次销售。所以,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在没有和商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退款不退货”不仅是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谨记贪小便宜,也可能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END

点击名片 关注我们

团队介绍


科技与数字经济法律团队由陈双律师带领,宋婉瑜律师、黄迪律师共同组建,致力于为科技与数字经济行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团队成员由行业头部企业工作十年以上的法务、知名律所资深合伙人、法律博士、数据安全师等多名专业人员组成,均深耕互联网、数字化、数据法律服务多年。正在或曾经服务的客户包括了诸多互联网综合性及细分领域的头部企业、上市公司等。


重点专业领域:数据合规、平台合规、互联网及智能产品合规、商业刑事、公司治理及股权投融资、知识产权等。


重点行业领域:覆盖数据要素/数据资产/数据交易全产业、医疗大健康产业上下游、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开源许可、新型电商、美妆/护肤品、新零售快消品、数字化广告营销等行业。


法律咨询、行业交流

欢迎联系我们 

联系方式:13416162743

文末福利

01  后台回复关键词【 数据资产 】

领取本团队作为主编撰写的《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研究报告》


02  后台回复关键词【 上合组织数据 】

领取本团队作为主编撰写的《上合组织经贸物流行业数据要素流通白皮书》


03  后台回复关键词【 直播 】

领取本团队作为主编撰写的《直播法律法规汇编》

往

期

推

荐


1.公司合规及监管

私域流量变现,要注意这些法律风险

电商企业运营小程序需要注意哪些合规义务?

股份公司篇|新《公司法》的十大重要变化(2024年7月1日实施)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实施)的十大重要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篇

2.创业及公司治理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实现公司股权控制的6种方式(上)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实现公司股权控制的6种方式(下)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股权代持的常见三大风险

【创业及公司治理系列】公司持股设计的三条控制线——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以及一票否决

3.直播法律合规

可下载|《直播常见法律合规问答65问》发布!

敏感个人信息新国标征求意见稿的九点新规定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宋律观电商合规
1234
内容 171
粉丝 0
宋律观电商合规 1234
总阅读432
粉丝0
内容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