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三中院
案评导读
本案涉及股东抽逃出资的诉讼。甲公司作为债务人,对叶某负有183万元的连带保证责任债务未清偿。叶某随后起诉甲公司的三位股东秦某、李某、张某,指控他们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经查,三位股东在甲公司设立时已全部实缴。但在出资后的短时间内,公司账户中的资金被全额转出。叶某要求三位股东在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经法院审理查明,被诉的三名股东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法院判决甲公司对郭某给付叶某183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未获清偿,叶某以甲公司股东秦某、李某、张某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将秦某、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在各自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经查,秦某、李某、张某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2003年6月4日,甲公司A账户收到1000万元,其中秦某出资700万元、李某出资150万元、张某出资150万元。验资报告载明股东均已实际出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6月9日,甲公司A账户向B账户转账1000.1万元,手续中有秦某签字;6月10日,甲公司B账户对外转款13笔,转出款项共计1000万元。
02 法院判决
秦某、李某、张某作为甲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于2003年6月4日向甲公司验资专用账户支付出资,同年6月9日,三人的出资被转入甲公司其他账户,截至次日,上述款项分13笔转入其他主体账户,甲公司及秦某、李某、张某未就上述转账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秦某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李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张某在抽逃出资1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 法律提示
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股东验资后随即将出资转出是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的常见方式。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及外部债权人均须承担责任。
就公司内部而言,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公司外部而言,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等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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