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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案例|外卖店铺"龙虾味球"变"龙虾丸":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与标签不一致被警告

电商案例|外卖店铺"龙虾味球"变"龙虾丸":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与标签不一致被警告 宋律观电商合规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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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横州市某麻辣烫店在外卖平台将实际名称为"龙虾味球"的食品标注为"龙虾丸",且未公示实际配料信息,导致线上刊载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被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处罚。



案件概要

案件名称:横州市某麻辣烫店网上刊载食品信息与食品标签不一致案

来源:

https://scjgj.nanning.gov.cn/yfxz/yasf/t6616358.html


01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3日,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横州市某麻辣烫店在某平台外卖店铺上销售的“龙虾丸”,其商品详情页标注的产品名称与实际用料宣传不符。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龙虾丸”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实际名称为“龙虾味球”,与美团店铺详情页上标注的名称“龙虾丸”不一致,实际配料为鱼糜等,店铺产品详情页面上未见有该产品的相关配料宣传。

经查,当事人将店铺搭建好后将上述产品名称等信息简单上传,后续进货未比对实际标签与线上宣传内容,导致信息公示不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关规定,2026年3月,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26年5月被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第三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公布。



02 法律依据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第三十九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简要评析 



本案的执法逻辑揭示了网络餐饮监管从"线下实体"向"线上公示"的延伸。传统食品安全监管聚焦实体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原料储存等环节,而本案直指外卖平台商品详情页的信息真实性。经营者将"龙虾味球"简化为"龙虾丸",虽仅一字之差,却改变了消费者对产品属性的认知——"丸"暗示完整食材成型,"味球"则表明风味模拟制品,二者在原料构成、营养价值、价格定位上均存在实质差异。

从合规管理角度,入网餐饮经营者须建立"线上线下信息同步核对机制"。具体而言:

第一,店铺搭建时上传的商品名称、配料表、产地等信息须与食品外包装标签逐条比对,保留比对记录;

第二,进货验收环节须核查新批次产品标签是否变更,及时更新线上信息;

第三,避免使用"简称""俗称"替代法定食品名称,如"蟹排"与"蟹味排""龙虾丸"与"龙虾味球"均存在合规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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