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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出具关于有关联方贷款的转让定价指南及《2026年所得税(转让定价)(修订)规则》的最新修订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出具关于有关联方贷款的转让定价指南及《2026年所得税(转让定价)(修订)规则》的最新修订 HHQ翰林律务所
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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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几个月来,马来西亚的转让定价领域出现了多项值得关注的发展。本文将分析指南及修订规则所涉及的要点。

近几个月来,马来西亚的转让定价领域出现了多项值得关注的发展。

继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马来西亚税局”)出具的《2024年马来西亚转让定价指南》之后,马来西亚税局(“IRB”)随后于2026年7月30日发布了《关联方金融交易:关联方贷款》(“指南”)的指南,阐述其对关联贷款在转让定价处理方面的观点。《2026年所得税(转让定价)(修订)规则》(“修订规则”)随后于2026年8月27日公布。

本文将分析指南及修订规则所涉及的要点。

A.关联贷款的性质(即债务与股权)

一般而言,关联贷款的利率须符合《1967年所得税法》第140A条规定的独立交易原则 (“Arm’s Length”)。指南规定,企业可以参照以下的标准鉴定其关联方贷款的性质应被归类为债务还是股本:

序号

标准

债务 (Debt)

股本 (Equity)

1.      

法律上的还款义务

具有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固定且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无还款义务;还款取决于利润或管理层的决定

 

2.      

固定到期日

于特定日期或应要求时还款

无固定到期日;属永续性质或可由发行人酌情赎回

 

3.      

回报预期

利息预先确定,与借款人的盈利能力无关

无固定回报;回报取决于利润/股息

 

4.      

清算或解散时的受偿顺序

作为债权人,优先于股权持有人受偿

作为股权,于清偿债务后受偿

 

5.      

管理权/控制权

不参与借款人的管理

 

通常包括投票权或对管理层的影响力

 

 

6.      

强制执行还款的权利

可作为债务合同在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追索权有限,视剩余索偿权而定。

 

7.      

会计及财务报告中的处理

 

分类为负债

分类为股权

8.      

相关税法下的

税务处理

视为计息贷款

视为资本投入或股权

 

9.      

双方的意图

意图建立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

意图建立所有权权益

上表所列标准并非仅凭单一标准即可作出定论。因此,企业必须结合所有标准,并考虑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及其背后的商业或财务关系,对该贷款进行评估。

若上述安排不具备真实贷款的特征,马来西亚税局可能重新界定贷款为股本出资。该重新定性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 根据第33(1)条及/或第33(2)条不允许利息的扣除;

2. 须缴纳额外税款;以及

3. 根据第140A(3C)条征收附加税。


B.贷款人与借款人的视角

一旦该金融安排被认定为贷款,企业可以从关联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的视角,评估双方之间的商业及财务关系。

1.贷款人

贷款人会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估,涵盖借款人的业务、贷款目的、贷款结构及还款来源,通常包括对现金流预测及资产负债表稳健程度的分析。信用风险以及经济状况可能发生的变化(例如利率上升或汇率波动)是核心考量因素。

若贷款人为母公司,由于其已拥有并控制借款人,因此在风险评估中取得担保的重要性相对降低。因此,马来西亚税局在指南提醒,缺乏对借款实体资产的合同权利,未必能准确反映风险的经济实质。若借款人的资产尚未设定产权负担,企业应评估该资产能否有效作为“无担保贷款”的担保,以及这对定价的影响。换言之,一项在文件上记载为无担保的关联贷款,并不适用无担保贷款的定价。

2.借款人

借款人会力求将整体融资成本降至最低,同时确保资金符合其短期及长期业务需求,并根据其商业目标及可提供作为担保的资产,选择最具成本效益的可行方案。指南亦承认,当宏观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在分析任何一方是否会重新协商贷款条款时,可参考双方现实可行的选择。

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被认定为独立贷款人在厘定利率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指南指出,可参考RAM Ratings、穆迪(Moody's)及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等认可评级机构;对于中小型企业,CTOS及中央信贷咨询资料系统(CCRIS)会根据信用记录及财务表现提供评估。

C.独立交易利率的原则

第140B条适用于公司向其董事提供贷款或垫款的情况。一般而言,可比性分析对于确保利率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至关重要,其中经济相关特征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条款

2.功能分析

3.金融工具的特征

4.经济环境

5.商业策略


此外,指南引入了一种用于确定关联贷款独立交易利率的简化定价方法。然而,若关联贷款的资金系向某一实体借入,再由原借款人转给最终借款人,则不适用该简化方法。

根据该简化方法,企业可选用指定利率,而无须进行详细的可比性分析。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NM”)公布的指定利率有以下两种选择:

1.存款利率;以及

2.平均贷款利率(“ALR”)


企业只要符合以下标准,方可应用存款利率及平均贷款利率:

序号

标准

存款利率

平均贷款利率

1.   

企业的业务

企业并非从事借贷业务

2.   

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关联贷款的利息收入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第4(c)条课税

3.   

贷款币种

贷款以马来西亚令吉计价

4.   

关联贷款总额

该课税年度不超过5,000万令吉

5.   

贷款来源

企业的内部资金

-         

6.   

关联人士

企业仅与属马来西亚税务居民的关联人士的关联贷款

-         

若马来西亚税局有理由相信关联贷款的利率并非独立交易利率,则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1.替代或推定利率;

2.转让定价调整可能导致根据第140A(3C)条征收附加税


D.转让定价文件

根据《2023年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第4条,企业须提供同期文档,以支持关联贷款。马来西亚税局在指南强调,企业必须保存所有相关文档,包括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协议、信用评估及证明文件。选择采用简化方法的企业必须保存并保留以下证明文件,以证实其立场:

1.贷款协议;

2.确认关联贷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内部资金;

3.确认币种、金额及贷款条款;

4.确认公司并非从事借贷业务;

5.证明贷款以马来西亚令吉计价;

6.证明贷款金额不超过5,000万令吉;以及

7.证明所采用的利率(即存款利率或平均贷款利率)以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网站或马来西亚税局网站的官方公布为准


E.修订规则所作的修订

修订规则被视为自2023课税年度起生效。所引入的主要修订如下:

序号

条文

原条文

修订后

备注

1.   

第4(4)条

“就本条而言,“跨国企业集团”指通过所有权或控制关系而相关联的企业集合,该集合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须为财务报告目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假若其任何企业的股权在公开证券交易所交易即须如此编制,其包括——

 

(a) 两个或以上税务居民身份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企业;或

 

(b) 属马来西亚居民、并就其通过位于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常设机构所经营的业务须缴税的企业,或属另一司法管辖区居民、并就其通过位于马来西亚的常设机构所经营的业务须缴税的企业。”

“就本条而言,“跨国企业集团”指在两个或以上司法管辖区设有营业场所的关联企业集团。”

由于属于该定义范围内的实体可能有所变动,企业人应根据其集团架构审阅修订后的措辞。

2.   

第13(1A)条

-         

“(1A) 根据第(1)款就受控交易中任何人士

的评税所作的调整,

可应该受控交易中另一人士的要求,

并经税务总监批准后,

通过对该另一人士的评税作出抵销性调整予以反映。”。

新增的子规则规定,根据第13(1)条就受控交易中一方人士的评税所作的调整,可应该受控交易中另一方人士的要求,并经马来西亚税局批准后,通过对该另一方人士的评税作出抵销性调整予以反映。

F.评论

指南阐明了马来西亚税局将如何审查关联贷款的观点。因此,企业应主动采取行动,而非坐等税务稽查。企业应该重新审视现有的关联贷款,尤其是之前的股东垫款及关联方之间的非正式融资,以确认其能够作为债务获得支持,并按马来西亚税局可接受的基础定价。

同时,新增的抵销性调整条文允许将对受控交易一方所作的调整,反映在另一方的评税中。鉴于修订规则被视为自2023课税年度起生效,已经历涉及马来西亚交易对手的转让定价调整的企业,应考虑其是否可适用此项调整。


作者

叶文汇

资深律师

税收、关税和税收优惠

wh.yap@hhq.c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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