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天然博士DHA藻油凝胶糖果”是汤臣倍健公司“天然博士”品牌旗下明星产品。2022年12月,汤臣倍健公司发现由黄某与胡某注册、认证“较真育儿 小优严选”抖音号在发布视频、直播带货过程时,多次将汤臣倍健公司的“天然博士 DHA藻油凝胶糖果”的商品与其销售的“三九芯亦DHA藻油凝胶糖果”商品进行直接比对,并发表“踩一捧一”的言论,如:两者品质一样,但“天然博士DHA藻油凝胶糖果”贵的原因是“明星广告费用太高了”,广告费用“摊在消费者身上”,天然博士品牌“溢价太高”没必要买,三九芯亦的商品“没有明星代言费用,所以价格很划算”等言论。
此外,该抖音号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还多次发表其“三九芯亦DHA藻油凝胶糖果”商品与“天然博士 DHA藻油凝胶糖果”商品所使用的藻油认证标识完全一致,其商品标注的绿色“Life's DHA”标识为人体功效临床试验报告认证标识等误导性、虚假性言论。
汤臣倍健公司认为黄某、胡某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故诉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
一、黄某、胡某与汤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二、黄某、胡某是否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是否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黄某、胡某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汤某公司的竞争优势。
律师代理意见
一、黄某、胡某与汤某公司属于相同行业的经营者,其所销售的产品与汤某公司的产品为相同竞品,黄某、胡某与汤某公司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二、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比广告宣传,经营者也具有商业言论自由,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进行竞品分析和竞品比对时,不应超过合理的界限和尺度,具体到本案,虽然黄某、胡某经营的抖音号在其抖音视频上和直播过程中发表的有关对比言论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但其在该事实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带有误导性、欺骗性的主观解读与评价,包括宣称两者商品质量完全相同,并提供无中生有、以偏概全的信息,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天然博士商品价格虚高、其三九商品具备同等质量但更安全、价格更划算,从而提高其竞争优势,抢夺天然博士品牌的交易机会。
黄某、胡某这种“捧一踩一”的营销行为,名为“为消费者提供参考”实则“误导、改变消费者的认知,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其行为本质上是以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力量获取竞争优势及更多的交易机会,破坏他人基于自身商品或服务建立的优势竞争地位,其行为欺骗、误导了相关消费者,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同时,不当提高其商品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黄某、胡某的行为在构成商业诋毁的同时构成虚假宣传。
案件判决结果
一、黄某、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直播过程中诋毁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并进行虚假宣传;
二、黄某、胡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抖音平台连续发布三十日声明,消除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根据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黄某、胡某承担);
三、黄某、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
黄某、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典型意义
本案为打击直播带货过程中“踩一捧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不仅入选本次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第二批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同时也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湖北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判决充分了解直播行业特征,分析被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准确认定直播带货过程中贬低他人商品声誉同时不当提高自身商品声誉的行为既构成商业诋毁也构成虚假宣传,规范了直播带货中的产品测评行为,警示商家在做比较广告时应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对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判决生效后,引发业内广泛关注与讨论,产生较大影响,受到诸多权威媒体跟进报道,如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青年报等等,同时也被山东高法、豫法阳光、广西普法、济阳检察、黄山检察等地方法院、检察院官方微博援引报道。
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
瀛和驰越知识产权,隶属于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及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设立于广东省广州市,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及商务调查服务的专业团队,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享有良好声誉。
瀛和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涵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营和管理等主要知识产权业务范畴,服务领域包括商标、版权、专利、不正当竞争、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专项服务等;商务调查包括假冒仿冒侵权调查、财产执行调查、竞业限制及反舞弊调查以及定制化调查四大板块。调查团队与律师团队的高效配合,保障商务调查及项目处置诚信、专业、高效落地执行。
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始终坚持“守正出奇,智创经典”业务宗旨,一直实行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调查行动相结合的业务模式,致力于精研运用知识产权,提升客户市场竞争力,力求成为委托人最佳知识产权战略合作伙伴。
瀛和驰越知识产权团队规模20人,由专家顾问、资深律师、调查专业人员、信息情报人员、知识产权代理师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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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豪律师
北京瀛和(广州)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驰越知识产权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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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业绩】
代理“Swisse”诉“启肤宝”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实现首次司法认定“Swisse”品牌保健品系列商品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认定“启肤宝”品牌化妆品系列商品装潢与“Swisse”品牌保健品系列商品装潢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代理“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诉“桥米王”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均取得良好维权效果,助力“京山桥米”地理标志品牌成功肃清市场侵权行为,保障地理标志品牌价值;
代理“汤臣倍健”诉黄某、胡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直播带货“踩一捧构成商业诋毁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受到诸多权威媒体跟进报道,如人民法院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中国青年报等,同时也被山东高法、豫法阳光、广西普法、济阳检察、黄山检察等地方法院、检察院官方微博援引报道;
代理“谷雨”诉“淳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实现首次司法认定“谷雨”品牌“美白奶罐”商品名称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代理“天然博士”诉“三九芯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实现首次司法认定“天然博士”品牌“好藻油我选琥珀色”“好藻油天然琥珀色”广告语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
代理“汤臣倍健”诉“汤臣世家”侵害商标权纠纷惩罚性赔偿案件——一审适用法定赔偿,成功实现二审改判,适用惩罚性赔偿,获得高额赔偿;
代理“健力多”诉“健力安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败诉,成功实现二审改判,首次司法认定“健力多安糖软骨素钙片”商品名称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并依据双方前案和解协议约定,全额支持诉讼请求,实现案件全面胜诉。
【荣誉及奖项】
主办案件入选湖北法院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主办案件入选2024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主办案件入选武汉市江岸区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荣获2023年度、2024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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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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