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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仲裁法》96条只字未提第三方资助,中国内地TPF就此无路可走?立法留白背后,贸仲、北仲等四家仲裁机构已规则先行,法院也曾正面背书。律师怎么查、怎么用,这篇讲透。
2026年3月1日,修订后的《仲裁法》施行,这是我国仲裁制度二十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八章九十六条 。我把全文逐条核了一遍。 第三方资助 (Third-Party Funding,下称TPF)相关的字眼,第三方、资助、融资, 一个都没出现 。
前两篇看过新加坡和香港。新加坡在《民法法》里写了两条,把助讼与包揽诉讼的侵权责任彻底废掉;香港在《仲裁条例》里单独砌了 第10A部 ,给仲裁开一个 合规特区 。内地不一样,国家层面没给答案,但问题没有被绕开,立法者只是换了个回答的方式。
这篇要讲三件事,国家层面为什么留白,机构规则怎么先行, 两起标志性案件 给出了什么司法信号。
本文看点
01
立法为何沉默:96条只字未提TPF的底色
02
机构抢跑:贸仲、北仲、武仲、铜陵四家规则对比
03
司法信号:瑞丽航空案与10224号案的镜像
01
LEGISLATIVE SILENCE
新《仲裁法》为何对第三方资助保持沉默
修订后的《仲裁法》共八章九十六条,2025年9月12日通过,2026年3月1日施行。全文仅有的披露义务在 第45条 ,约束的是仲裁员,要求对可能影响独立公正的情形向仲裁机构书面披露;第46条回避事由里有一条叫「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果资助方和仲裁员有关联,现行法并非完全接不上,只是要靠这两条 一般条款 去个案处理,没有专门规则兜底。
留白不代表立法者没动过这个念头。修订过程跑了几年,学界讨论从2016年前后就开始了,南京审计大学吴一鸣教授对香港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研究,上海大学李雪茹对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 「软法之治」 的分析,都指向这次修法。最后新法没写专条,我理解无非两条,TPF在内地仲裁实务里刚起步,立法者更愿意先看看;规则交给仲裁机构去试,成本低,错了也能改。
这个选择,是内地TPF规则的第一层底色。
02
INSTITUTIONAL RULES
机构规则先行:四家仲裁机构的追赶竞赛
立法不动,机构先动 。2024年以来,规则层面的推进比想象中快。
最早是贸仲。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版仲裁规则 第48条 ,当事人已达成第三方资助安排的,应当毫不迟延地向对方当事人和仲裁庭披露;仲裁庭决定仲裁费用时,可以考虑TPF的存在,以及当事人对披露义务的遵守情况。披露是程序性义务, 费用是实质性后果 ,违反披露的代价直接落在钱包上。
接着是北仲。2026年1月1日,北京仲裁委员会施行新版规则,搭出 「1+1+N」体系 ,《国际仲裁规则》里明确强化第三方资助信息披露,和保密入总则等安排并列,定位是接轨国际。2026年7月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新版《国际仲裁规则》施行,宣讲里把第三方资助披露和仲裁地制度、送达制度并列为创新。
地方上走得更远。铜陵仲裁委员会2026年规则 第70条 ,立案时就要同步披露资助安排;资助协议后于仲裁程序订立或者变动的,七日内披露,并且 持续披露 到裁决作出。仲裁庭可以把违规披露作为费用不利认定的考量因素。
四家放一起看,路子一致,都设披露义务,都拿费用当杠杆,披露责任压在当事人身上;差别只在细节,贸仲要「毫不迟延」,铜陵给了七天窗口还加了持续披露,北仲和武仲把披露写进国际规则。这些规则没有一部法律的效力,仲裁机构无权创设或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但靠程序管理,它们把TPF 从灰色地带拉到了台面上 。
这两年客户来谈 跨境仲裁 ,问「能不能用TPF」的明显多了。你是怎么回的?你所在的城市、机构,规则跟进了没有?留言区聊聊,也是给自己留一份 同行坐标 。
03
JUDICIAL SIGNAL
司法层面:两起案件的镜像对照
司法比规则更谨慎,也 更值得琢磨 。
第一起,瑞丽航空案,北京四中院 (2022)京04民特369号 ,国内法院第一次正面处理仲裁里TPF的效力与披露。某TPF机构为当事人参与仲裁提供资助,对方以资助安排违反保密原则为由,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认为,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披露资助安排,资助方对程序的参与基于当事人授权,不必然违反保密。机构规则的披露设计,由此拿到一份 司法背书 ,程序合规的资助安排,法院不否定。
第二起,上海二中院 (2021)沪02民终10224号 ,业内叫它「中国诉讼投资第一案」。一家诉讼投资机构和当事人签投资协议,投资方承担诉讼费用,胜诉后按比例分收益,焦点是这个协议的效力。法院很审慎,承认民间资本参与诉讼有它的合理性,但卡住一条线,诉讼投资不能异化成对诉讼权利的买卖,不能干预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最终给了 限制性评价 。
两起案子对照着看,仲裁里资助安排只要程序合规,司法容忍;诉讼里,法院对投资方介入的边界始终警惕。刹车片还在,方向已经明确。
实务里引哪一起,结论就跟着哪一边走,引错了会误判。你引的是哪个?留言区聊聊。
04
THREE PATHS
三种路径的坐标系
把新加坡、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放进一个坐标系,差异就清楚了。
新加坡走 成文法 ,一次性废除助讼与包揽诉讼侵权,合格资助方的条件、披露义务、失格后果,全部写进法律;
香港走 特别法 ,普通法原则不动,单独给仲裁开一个合规特区;
内地走 软法 ,国家立法留白,机构规则介入,司法个案回应。
三种路径没有优劣可言,成熟市场求稳定,多走成文法,新兴市场求灵活,软法更顺手。对争议当事人来说, 选仲裁地,就是选一套规则 ,内地软法路径灵活,这也是它被选的理由。
05
PRACTICE GUIDE
实务引用指南:律师怎么查、怎么用
做实务的律师,这套软法规则用起来有三句。
第一, 查规则要查机构原文 ,CIETAC和武汉仲裁委的规则在各自官网公布,北仲的规则体系在官网可查,引用务必标注版本年份,2026年之后还引旧版,会出洋相。
第二,披露设计向铜陵看齐,七天窗口加持续披露是眼下 最进步的标准 ,资助协议起草和程序管理时拿它当参照,披露到位,程序风险就小。
第三, 案件引用分清场域 ,仲裁案件引瑞丽航空案,诉讼案件引10224号,两个案子方向不同,混用会误导判断。再补一句,新《仲裁法》施行后,各地仲裁机构的规则在密集修订,原文以各机构 最新公布的文本 为准。
∞
EPILOGUE
结语
说回开头那个事实。八章九十六条,关于TPF, 一个字都没有 。但没写字,不代表没态度。国家留白,机构规则先行,司法个案回应,仲裁领域容忍,诉讼领域警惕,这是中国内地对待第三方资助的 第三种路径 ,也是全球TPF规则图谱里结构最特殊的一条。
软法先跑,硬法后至 。这套节奏不是立法者在迟疑,试错交给规则层,确定性留给成熟之后。规则已经够用,缺的是用熟、用透,并分清场域。
这条路走得慢,但没有停。下一步值得关注的是两个信号:一是新《仲裁法》实施后,会不会有仲裁机构把TPF披露写进国内规则而不仅限于国际规则;二是监管层面如果启动专项研究,正当性论证的学术积累是否跟得上。规则图谱走到这里,新港内地三种路径已经齐了
下一篇,我们把这些路径放回全球版图,用一份14个法域的规则矩阵,看看第三方资助在世界地图上到底画出了几条线。
END
#第三方资助 #TPF #新仲裁法 #仲裁机构
【第三方资助TPF前沿】合集往期回顾
周科律师介绍
-君赢达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外办公室负责人
-金融+法律20年实战派,持续关注商业、法律、金融融合领域
-依托新加坡办公室及东南亚综合服务网络,为出海企业提供全流程风险管理
-覆盖策略咨询、方案设计、融资支持、案件项目管理与海外追偿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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