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助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高交会落幕 帮您一一盘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随着第16届高交会的落幕,“坚持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主题词。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导产业加快发展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上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2014年前3季度,我市有402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享受减免税13.23亿,36户软件企业享受减免税23.50亿元。为了帮助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下面税务人员将为您一一盘点各项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15%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税法的相关要求,并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于2008年之后在深圳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原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从我市原特区范围外生产经营取得所得,则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
三、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的费用支出,企业可以在实际发生费用扣除之外,额外再按照发生额的50%计入税前扣除额,从而能有效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降低企业实际应缴税款。特别要注意的是,虽然此项规定体现了对企业的减免税优惠,但是在享受的同时,企业需要对该类费用实施转账管理,并能准确归集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不能分门别类清晰归集的,则不能享受优惠。
四、研发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四、技术转让所得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特指,转让拥有所有权5年及以上的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五、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其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其中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且登记具有“创业投资”字样的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同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必须经过认定的,且还需要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营业额和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六、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对于境内新办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一是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款专用、专门核算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三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四是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最短缩减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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