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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偷税3.6亿?A公司董事长回应:已全额缴纳,不认识举报人

涉嫌偷税3.6亿?A公司董事长回应:已全额缴纳,不认识举报人 盛天诚财税研究所
20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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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导读:6月20日,有投资者以“韭菜的名义”举报“A公司带病闯关IPO”。称A公司隐瞒重大事实,意图欺骗上市,

导读:6月20日,有投资者以“韭菜的名义”举报“A公司带病闯关IPO”。

称A公司隐瞒重大事实,意图欺骗上市,其创始人及大股东蔡某涉嫌偷逃国家税款3.6亿元人民币。




某公司董事长被实名举报:

涉嫌偷税3.6亿


6月20日,B投资基金在北京召开发布会,实名举报A公司大股东蔡某涉嫌偷逃国家税款3.6亿元人民币。举报人称A公司隐瞒重大事实,意图欺骗上市。






据现场视频及其它资料显示,实名举报人蒋某、李某分别为B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股东。


B公司曾于2012年投资A公司,而蒋某、李某亦曾于2017年3月时,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包括A公司在内的多名被告,要求A公司退返股款。


在举报材料中,举报人共列出以下几处重要事实及质疑:

① A公司股本发生重大变化,2011年底1256万元,2012年底36900万元,2013年却变成了10000万元。


然而根据A公司在14年及16年的两版申报稿,母公司成立以来从未有资产重组,只有子公司C进行了资产重组。举报者认为母公司股本在几年间从1256万到36900万再到10000万的变动,应当隐含重大资产重组。



② 举报人认为,A公司的大股东和控制人发生了重大变更,却并未如实披露。


蔡某起初占股67%,后来将股份转让给骆某20%,这个过程未披露。

2012年股改,引进深圳D公司、B公司等PE股东,这个重大信息遗漏。

2013年,E公司入股2370万股,这个重大资产交易细节信息未披露。



③ A公司背后牵涉多起关联交易,蔡文胜有逃税嫌疑。


举报信全文如下:


举报信全文


证监会领导:


2014年10月16日,F公司通过转让E公司9.4961%的财产份额简介取得A公司2.4%的股权。


F公司公告称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未达到《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规定风险投资标准,不属于风险投资;


事实上F公司此次转让系关联交易隐瞒关联事实;


1、F公司董事叶某系F公司股东(B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代表,是B公司名义股东陈某女儿邵某的马甲),B基金实际被邵某控制;


2、在此之前,叶某已经是A公司董事,是F投资中心(合伙企业)在A公司的代表,也是E公司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邵某系F公司的联络人),之后的叶某仍代表E基金担任A公司董事一职;


3、G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系从H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而来,H成立时系叶某和邵某的父亲,注册用资金系邵某挪用(B公司等)的资金而来的;


4、E公司系邵某控制的企业,邵某以叶某为马甲参与A公司、F公司的管理对其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这样的交易怎么不是关联交易,这样的关联交易怎么能不审查E公司如何取得的A公司24%的股权,7.2亿的注册资金是否是真实的入资,30亿的估值从何而来,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利益输送;


5、F公司高管林某知E公司的投资系关联股东邵某控制的资产,未蒙混过关谎称交易非关联交易;


6、F公司公告中谎称E公司以30亿的估值,72000万的代价获得A公司24%的股权,钱给谁了,是增资进A公司公司了?2013年A公司净资产还不到4个亿,还是钱给原大股东蔡某了,蔡某隐瞒这个事实有偷逃税款的嫌疑。


以上,请证监会领导查实,还资本市场一个蓝天,过程中很可能牵涉到违法犯罪。


B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7年6月18日



A公司是在线休闲小游戏平台,主要以休闲类flash小游戏及在线网页游戏为主。上月,据证监会公布的IPO企业最新排队情况,A公司拟赴深交所上市。


蔡某逐条反驳


6月20日晚间,蔡某发表声明称,仅持有A公司1.36%的股权,相关股权交易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任何偷逃国家税款行为。声明要求蒋某、李某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并予以澄清和道歉。


蔡文胜声明如下:


1、本人已于2013年将A公司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转让给骆某和E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目前本人仅持有1.36%的股权,上述相关股权交易已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全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不存在任何偷逃国家税款行为;


2、本人从2013年开始全面退出A公司的管理层,已不再参与A公司之后的所有经营管理活动。本人在A公司的所有持股和交易均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披露,不存在任何隐瞒和遗漏。


3、本人不认识蒋某、李某,且与该等人士没有任何商业往来;


4、上述两人通过所谓媒体发布会所发布的关于本人的所有信息均为其个人主观推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蒋某、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本人的名誉权,已造成对本人的诽谤,本人要求蒋某、李某立刻停止侵害行为,并予以澄清和道歉,本人将采取法律措施。


5、附本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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